枣庄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枣庄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南投资公司)统借统还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包括用于解决项目配套资本金的过桥贷款和用于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贷款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鲁南投资公司是代表市财政局负责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是经市政府授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组织实施主体和投融资主体,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计划。
(二)组织协调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开发筛选和评估审核,确定信贷额度。
(三)组织协调专项贷款资金申报及偿还。
(四)组织对各区(市)专项贷款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五)具体运作棚户区改造融资项目。
(六)按照融资计划,向省财金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贷款。
(七)审查区(市)平台公司提供的提款资料,办理提款,并协助区(市)平台公司办理专项贷款资金支付。
(八)制定还本付息计划,组织归集各区(市)还款资金,及时归还专项贷款资金本息。
第五条 区(市)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区(市)项目开发、融资总量及结构、信用措施的落实,指定区(市)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建设单位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及组织实施任务。
(二)组织本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及专项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制定本区(市)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及还款措施,确保还款资金落实。
第六条 区(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区(市)财力及项目收益情况,测算评估本区(市)承贷能力,合理控制债务风险。
(二)将用于还款的财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还款准备金,并协调落实还款资金,确保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
(三)负责对辖区内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跟踪评审及专项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市)政府平台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运作本区(市)棚户区改造融资项目。
(二)审查并帮助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土地、环评、规划等各项报批手续。
(三)审查区(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提款资料,办理提款,并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专项贷款资金支付。
(四)制定还本付息计划,组织归集各项目还款资金,及时归还专项贷款资金本息。
第八条 区(市)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土地、环评、规划等各项报批手续。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要求,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监理等工作。
(四)落实项目自筹资本金。
(五)及时通过区(市)平台公司向鲁南投资公司和区(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按相关要求提供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料。
(六)建立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台账,按要求向国家开发银行、省财金公司、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鲁南投资公司和区(市)财政部门及平台公司报告项目进度和财务报表。
(七)确保专项贷款资金使用安全,建设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章 贷款的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各区(市)项目通过鲁南投资公司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用地等手续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合法完备。
(三)项目资本金符合相关规定并能及时足额到位。
(四)国家开发银行和省财金公司、鲁南投资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项目组织
(一)各区(市)政府指定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作为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实施主体,对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梳理、筛选,在征求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各区(市)财政局将项目融资需求报送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二)鲁南投资公司结合各区(市)政府债务负担情况及项目资金需求,确定各区(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额度,并予以确认。
(三)各区(市)政府平台公司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汇总,并牵头办理立项、环评、规划、土地等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申报
(一)各区(市)政府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专项贷款资金并出具承诺还款的函,同时由区(市)平台公司将打包项目及相关资料上报鲁南投资公司。(申报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二)鲁南投资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包括现场评审、资料确认等)确认后,纳入项目库。
(三)经省财金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核准后,市政府、鲁南投资公司与省财金公司签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市财政局附属),鲁南投资公司、区(市)政府、区(市)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各区(市)财政局附署),提交省财金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审查放款。
第四章 贷款的使用
第十二条 鲁南投资公司、区(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要求,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开设账户,用于发放和支付项目所到位的贷款资金。
第十三条 鲁南投资公司按照提款计划向省财金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提取贷款资金,并及时划拨至区(市)项目建设单位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开立的账户。
第十四条 专项贷款资金支付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各区(市)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由施工监理单位核实、签证确认,并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本区(市)平台公司报鲁南投资公司批准。
鲁南投资公司将用款计划报省财金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审批,并由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以受托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供货商等支付对象;专项贷款资金支付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自主支付要求的,可办理自主支付。
专项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不得挪用。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 各区(市)政府应及时足额安排还款资金,用于专项贷款资金本息偿还。
第十六条 各区(市)政府负责筹措归集还款资金,在规定的本息到期日前9个工作日,将项目还款资金归集到区(市)财政局设立的还款账户,并于本息到期日前7个工作日划转至鲁南投资公司设立的还款账户。
第十七条 鲁南投资公司在本息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审查各区(市)还款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并向省财金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排还款。在本息到期日前,仍未足额到位的,不足部分由鲁南投资公司向枣庄市财政局申请补足,并由市财政局对各区(市)拖欠本息及罚金通过结算扣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市)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事先征得鲁南投资公司的同意。
第十九条 鲁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省财金公司、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区(市)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区(市)财政部门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未经评审或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二条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约定,鲁南投资公司有权停止对该项目的融资支持,并收回专项贷款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具体项目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制度办法,确保专项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专项贷款资金所需资料清单
附件:
申请专项贷款资金所需资料清单
1、区(市)政府出具的申请使用专项贷款资金并承诺还款的函;
2、区(市)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简历;
3、项目地理位置图,标识项目所在位置;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审批;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环评审批;
7、土地审批;
8、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9、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说明;
10、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资金支付汇总表及相关凭证(附对应凭证和银行对账单);
注:以上资料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