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枣市财政局债务融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自: 时间:2015-08-19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融资管理,控制政府负债规模,防止政府融资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提高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债务融资是指各级政府为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涉及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公共领域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授权政府融资平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政府信誉和地方财政做保证,通过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行市政债券、中长期票据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行为与过程。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担保的融资平台融资负债、国债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贷款、粮食企业亏损挂账、基建拖欠款等。

第四条  我市融资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合规融入、有效使用、统一监管。

第五条  各级融资平台内部各部门和相关岗位均应对风险控制负有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各级融资平台要在现有间接融资基础上,拓宽融资渠道,采取发行股票、融资租赁、海外融资等多种组合方式融资,最大化降低自身融资风险。

第七条  逐步实现投资方式多元化。各级融资平台要进行科学合理多元化投资,采用BOT、补偿贸易、兼并与收购、证券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基础上,实现融资平台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债务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及融资计划编制原则

 

第八条  建立过渡期债务融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包括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融资平台内部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债务融资风险预警指标,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  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资金自筹率、偿债准备金充足率和融资项目负债率等六项指标。根据该六项指标设置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值,并依据预警值确定政府性债务风险程度。

第十条  完善融资平台内部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严格控制融资平台负债比率,长期争取将融资平台负债比率稳定至50%左右。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融资平台可采用分析法、专家意见法、风暴分析法等多种方式分析预测预警结果,识别风险。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融资计划的编制与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分为市级融资计划、区(市)融资计划与代区(市)融资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融资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融资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融资控制额度内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融资资金必须用于全市整体发展所急需且存在一定资金缺口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债务融资:
(一)偿债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提供合法担保的政府债务资金不符合规定用途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四)有逾期债务的。

第三章  融资计划执行中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融资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项用途,不得出现款项挪用、占用等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使用融资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保证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并在计划期内竣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融资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和融资平台的监督,按规定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对项目在实施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融资计划月度执行分析制度。各级融资平台应按月调度各项目用款单位融资资金到位情况、用款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并进行深入分析,编制融资资金统计月报。

第二十一条  实行融资资金年度决算制度。各级融资平台应于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编制融资资金年终决算,对年度融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偿还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形成综合报告。

 

第四章  融资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二条 融资资金的偿还,坚持“谁受益、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融资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组织偿还债务工作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债务工作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融资项目实施和还款期间,最终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到期债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政府偿债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开设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不能依法履行担保责任的部门(单位),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扣减应拨付的财政性资金代其偿还,或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偿还;对不能及时偿还到期债务的下级政府,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采取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体制结算方式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等强制性办法清偿债务。对延期偿还的债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及时告知融资平台和财政部门;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债务融资的行政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最终债务人发生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破产,财政部门或融资平台应及时咨商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对还款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并按规定签订新的借款协议或担保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  政府所属部门(单位)以资产或权益抵押而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其抵押担保资产或权益收入,在债务未清偿完毕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后续风险评估制度建设

 

第二十九条  实行用款单位后续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对各用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还本付息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对用款单位的内在风险水平、风险管理水平、风险发展趋势和整体风险水平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重大差错和事故报告制度。市级融资平台有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融资及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差错或事故,必须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情况反馈制度。市级融资平台应定期总结监督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被监督单位反馈。

第三十二条  实行考核奖惩制度。对融资风险管理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损失的,负连带责任;对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袒护差错责任人的,应从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完善退出机制。对于用款单位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或存在其它情形影响资金安全的,该用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通过融资平台申请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