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绩效评价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提高基金运作效率,防范基金运营风险,近日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健全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办法》确定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3个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14个三级指标,以及两个特别加分指标。评价指标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指标数据获取便捷,操作性强。其中,政策落实指标主要考核基金招商引资情况、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情况以及基金投资重大项目情况;投资运营指标重点考核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基金投资项目数量以及基金返投山东省内情况;管理效能指标主要考核基金风险防控、规范运营等情况。基金投资企业上市情况、基金信息宣传或受表彰情况等,作为加分指标,一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二是规范绩效评价操作流程。绩效评价采取以自评与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引导基金绩效自评报告,并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复评工作,并对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后,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反馈。三是注重评价结果挂钩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实行三挂钩,即,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奖励挂钩,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分档给予奖励;与引导基金管理资格挂钩,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省财政厅按照相关程序,更换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将绩效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