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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关口前移,积极部署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10-10 10:00:00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20〕2号)、《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枣发〔2020〕21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字〔2020〕12号)和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枣财绩〔2020〕4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构建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近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对2021年市级预算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做出安排。

一、事前评估范围

市级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100万元以上),包括: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市级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不包括中央、省统一部署调整的政策);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等。

二、事前评估内容

各部门单位结合项目评审、项目可行性论证,重点对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财政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估。市级部门单位将事前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采取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方式,报送财政项目库,为2021年度预算编制做好储备。

三、明确职责,规范工作操作程序

1、各项目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对2021年度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点政策和项目(100万元以上),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附件1),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指导,请于预算编制“一上”环节时通过预算绩效管理系统填报。

2、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项目单位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审核汇总工作,并对其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对未提供事前评估报告的,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市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予以退回,部门单位按要求调整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对审核认定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政策和项目,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