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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财政局聚焦“四力” 为失能人员擎起“保护伞”

作者: 来自: 时间:2023-08-28 10:20:00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民生保障措施之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护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自2023年市中区获批成为枣庄市首批居民长护险试点区县以来,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聚焦“四力”,进行充分调研和精准测算,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大力推进市中区长护险工作加速提效。

 一、聚焦资金保障,建立动态筹资机制

 根据枣庄市《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市中区居民长护险基金筹集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将根据基金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各方面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并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目前,结合市中区实际,居民长护险筹资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按合理比例分担”的机制运行。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20元、财政承担10元、个人缴费10元。试点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个人暂不缴费。2023年市中区参保居民约34万人,预计从居民长护基金中划拨约1020万元作为前期启动资金,同时区级财政2023年年初预算按照每人5元的标准安排180万元,如资金不足予以追加。

 二、聚焦基金“管理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一)加强专户管理。自获批成为省级居民长护险试点区县后,市中区财政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将居民长护险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及时开立居民长护险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同时加强各相关部门间信息互通,实行专户资金实时动态管理机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基金,优化资金收入与支出流程,保障基金专款专用、安全平稳运行。

 (二)加强财务监督。建立健全长护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居民长护险专户资金内部控制,对资金执行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把监督贯穿于长护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防范财政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杜绝任何贪污截流、挤占挪用、公款私存和违规投资运营等行为发生,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聚焦参保“覆盖力”,建立动态评估机制

 开展居民长护险试点工作既是应对全区老龄化人口快速增长的需要,也是全面体现医疗保障制度公平性的需要,市中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广覆盖”上持续加力。

 (一)落实参保扩面。将参加市中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居民长护险范围,实现全区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护险全覆盖。截至目前,市中区共受理居民长护险申请250份,8月底前将全部完成评估及公示,确保评估通过的居民9月起享受待遇,根据目前评估通过的人数及护理方式,市中区10月份居民长护险预估将支出10万元左右。

 (二)主动靠前服务。居民长护险是一项新增业务,市中区财政、医保等部门以及各镇街紧扣群众需求和关注焦点,对工作人员进行多次业务培训和指导,努力提升业务人员服务水平,以满足群众动态需求。同时通过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开展摸底排查等方式,积极做好政策解读,提高居民长护险政策知晓度和参与度,并主动上门服务,为居民提供有温度、有成效的服务,全面提升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

 四、聚焦保障“服务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一)根据参保人员需求,动态调整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项目。居民长护险主要保障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日常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费用。试点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后期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保障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科学调整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项目。

 (二)根据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长护险待遇。目前,在一、二、三级协议医疗机构接受医疗专护的,基金支付每床日限额为30元、40元和50元;在协议服务机构接受机构护理服务,每床日支付限额为30元;接受居家上门护理的参保人员,基金每床日支付限额为20元,接受居家自主护理的参保人员,基金月支付护理补贴300元;医保帮扶对象按照规定比例或限额相应提高。后期将根据基金具体运行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