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土地征地预存款制度强化土地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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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31 00:00:00
为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市中区财政局积极贯彻《关于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强化措施,积极落实。
一是征地预存款由财政部门统一收缴,专款核算。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征地报批材料组卷之前,将征地预存款缴入区财政局国库科,同时,将征地预存款证明及预存款进账凭证送至国土部门作为组卷的审查要件。
二是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及征地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被征地镇街,未获批准的将征地预存款如数退回原缴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缴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出让合同,向财政部门提出返还申请,由财政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三是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的原则对征地预存款实行封闭管理;财政部门收到土地成交价款后,结合土地收支预算表提供的数据,按照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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