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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2014年度区域战略推进专项绩效评价工作位居全省前列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05-06 00:00:00

近日,从省财政厅传来喜讯,我市2014年区域战略推进专项绩效评价工作取得全省第二名的好成绩。

为加强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5年,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17市2014年度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切块部分)使用情况进行了独立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通过实地考评、询问解答和材料核实等方式,对我市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本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从市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两个维度进行,均为百分制评价。其中“市级主管部门”从项目立项、项目资金、项目管理、项目配套资金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占总分权重30%,得分为98分;“项目”主要从项目投入、项目资金、项目管理以及项目绩效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占总分权重70%,得分为89.83分。我市总成绩为91.98,高出第三名0.3分。

为确保区域推进资金用到实处、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一是要求各区(市)、高新区、有关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严格遵照《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切实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资金项目管理机制,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二是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研究、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竣工验收。积极推行项目建设资金审计制度,严防项目资金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确保资金的高效、安全运行。同时加大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取消今后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将收回拨付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