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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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08 00:00:00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枣庄市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筹集资金100万元,设立了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专项奖励资金,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维护蓝天碧水。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金监管制度,联合市环境保护部门下发了《枣庄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及奖励流程,严格落实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公开、透明、安全、有效运行,确保我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顺利实施。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将对举报的17种环境违法行为,经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后,将给予相应奖励,最高奖励可达12000元。同时,为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奖励查实的17中违法行为基础上,环境违法行为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被行政拘留的,再奖励举报人3000元;被认定属严重污染构成刑事犯罪的,再奖励举报人10000元;对有特殊贡献,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有效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再奖励举报人10000元,构建全方位、立体式打击违法行为空间,还公众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