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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财政多举措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

作者: 来自: 时间:2017-06-20 00:00:00

    为促进我市公益广告事业发展,发挥公益广告积极作用,财政部门采取多项举措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一、为促进我市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鼓励枣庄日报社、市广播电台等相关单位在编报年度预算中单独列出有关公益广告的宣传制作费用并予以支持,同时,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创新公益广告的宣传方式与内容,制作更多高质量,体现地方元素的公益广告。除纸质媒介、电视、广播电台等传统方式外,还要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等现代传播手段以吸引更多人关注了解公益广告,让民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真正发挥公益广告的正能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针对相关单位发生的公益广告的纳税问题,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督促税务部门落实好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调动企事业单位制作公益广告的积极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每年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让社会公众真正重视公益广告的作用与传播途径,为公益广告的有效传播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