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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全面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

作者: 来自: 时间:2017-06-28 00:00:00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枣庄市取消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项政府性基金,以及“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等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减轻社会负担1.16亿元。
    从2017年6月1日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要求,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停征“道路清障费”。
    2017年6月初,按照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山东省涉企收费专项调查工作方案》,对全市23家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进行了专项调查,其中无涉企收费项目的单位有9家,有涉企收费项目的单位14家。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尚未发现存在国家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现象,以及私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越权自定收费标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