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作者:
来自:
时间:2017-09-28 00:00:00
为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启动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
一是明确补贴条件。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同时,必须满足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是明确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三是明确补贴申报流程。技能提升补贴实行分级负责,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向参保所属区(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公示后,于次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中。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