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出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一是坚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二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模式,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征缴,统一使用、分级核算,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保险基金统收统支。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保险基金的管理,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上缴、核算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三是进一步严格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收支预算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每年初按当年基本医疗保险预算收入的5%提取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用于市及区(市)预算内超支部分。同时,市级统筹后,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将预算编制、预算管理、费用支出控制、服务质量等纳入考核范围。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