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执收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03-31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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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 庄 市 执 收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目 录 清 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     策     依    据 标准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鲁财综〔2009〕93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财税〔2019〕53号,鲁政发〔2018〕21号,枣政发[2003]36号,枣政办发[2008]80号,枣政办发[2011]64号 综合配套费120元/㎡,供热配套费50元/㎡,燃气配套费12元/㎡,供水配套费8元/㎡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鲁政发[2016]10号,鲁政办字[2017]83号,财税[2020]72号,鲁财税[2021]6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符合鲁财税[2021]6号文件规定的免征条件,缴费人在该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予以退还。
3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发﹝2016〕10号,鲁地税四字﹝1997﹞6号,鲁地税地字﹝1996〕5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19〕13号、鲁财税﹝2019〕6号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提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发﹝2016〕10号,鲁地税四字﹝1997﹞6号,鲁地税地字﹝1996〕5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19〕13号、鲁财税﹝2019〕6号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鲁政发﹝2016〕10号,财综﹝2017〕18号,省政府令第270号(第311号修改),财税﹝2018〕39号,鲁财综﹝2018〕17号,鲁财综﹝2018〕31号《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1号)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鲁财综[2016]33号 具体标准见鲁财综[2016]33号
注:政府性基金项目全部为中央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