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7-04 14:35:44

签发人:王庆丰                    2022)枣财办函7号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14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李成、张宝长代表:

您向大会提交的关于协调解决周村水库水源地保护经费的建议(市人大建议143号)转至我局办理市财政局高度重视,会同市城乡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建议涉及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结合现行有关政策,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支持水源地生态环境建设情况

市委市政府向来重视水源地环境保护,市财政部门强化政策措施,多渠道筹集和整合资金,积极支持水源地生态环境建设和库区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认真落实库区移民政策。每年中央和省财政均下达山亭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2021年以来,下达山亭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8436.68万元(2021年4178.34万元,2022年4258.34万元),其中:移民补贴资金4756.68万元,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通过一本通发放到库区移民手中;项目资金3680万元,用于改善库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库区实施农田水利设施、饮水安全、交通等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项目。

(二)建立水环境纵横生态补偿机制。2021年通过监测评估各区(市)纳入国家、省、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断面达标、水质类别提升等情况,我市建立了地表水生态补偿机制,对各区(市)实行补偿或各区(市)缴纳赔偿资金2022年,山亭区获得地表水生态补偿资金432万元。同时,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分别在岩马水库下游山亭与滕州交界区前梁、庄里坝取水口和周村水库取水口设置了横向生态补偿断面,并指导山亭区与滕州市和市中区签订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2022年,山亭区分别获得滕州市生态补偿资金153万元,获得市中区补偿资金204万元,补偿资金用于辖区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水污染防治等。

(三)加大对上争取力度,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山亭区纳入国家重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近两年市财政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对山亭区因限制开发造成的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保护成本给予重点财力补偿。2021年下达山亭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933万元,较上年增加2233万元;2022年已下达山亭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933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现行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成政策

(一)关于水资源税纳税人的认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有关规定,水资源税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目前,我市直接取用周村水库水资源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大多位于市中区境内,按照属地征管原则,由市中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水资源税。

(二)关于水资源税收入级次划分。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枣政发〔2018〕12号)规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我市征收的水资源税分成比例为:省级20%,市级10%,区(市)级70%。水资源税省、市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区(市)级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就地入库,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分别上解省、市财政。因此,市中区实际可统筹使用财力为水资源税收入的70%。

(三)关于水资源税收入分配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第22条规定,“对于同一市的所属县(市、区)内跨行政区域取用水的,由各市确定地方收入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对于跨市或跨省财政直管理县(市)取用水的,由两地协商确定水资源税收入分配比例,省财政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有关调整事宜”。

三、关于具体问题的答复

对代表们在建议中提到的水资源税分成等具体问题,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已提出初步建议方案,并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征求两位代表的意见。下一步,市财政部门将结合各位代表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收入划分的有关因素,尽快明确我市跨区(市)水资源税分成的有关办法,提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另外,关于协调落实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的问题,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市级专项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模式,水源地保护资金属于节能环保专项资金范围,市级将按照当前政策规定加大对山亭区补助力度。同时,也督促山亭区财政局加强与生态环保部门的配合,统筹用好各级下达的生态环保资金,并向水源地保护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今后,市财政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落实现有水资源利用政策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政策调研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山亭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以上答复,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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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宋镎镎    3314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