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自:枣庄市财政局
时间:2015-07-16 16:14:58
枣财采投决〔2015〕3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兴
委托代理人:李晓红
被投诉人:枣庄大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5年7月4日对枣庄市龙头西路人防工程口部建设项目(ZZ2015-ZZDZ-017)提出质疑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5年7月6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对投诉人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
2、对质疑问题不作及时答复。
经审查:
1、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暂估价,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评委会作出无效投标的认定有效。
2、招标文件中关于开标环节的规定不适用于评标环节,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关于评标环节质疑的答复不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