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自:枣庄市财政局 时间:2015-07-16 16:14:58

枣财采投决〔20153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兴 

委托代理人:李晓红

被投诉人:枣庄大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574日对枣庄市龙头西路人防工程口部建设项目(ZZ2015-ZZDZ-017)提出质疑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576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对投诉人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

2、对质疑问题不作及时答复。

经审查:

1、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暂估价,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评委会作出无效投标的认定有效。

2、招标文件中关于开标环节的规定不适用于评标环节,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关于评标环节质疑的答复不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第十七条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财政局

201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