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书
枣财采〔2015〕10号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龙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和《关于开展2015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12号)要求,按照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检查、统一政策、统一尺度”的监督检查原则,2015年3月1日至8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依法实施了“2015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枣庄市实验小学消防工程施工及电梯设备采购与安装、枣庄市实验中学中央空调设备采购项目中存在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经签字(盖章)的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37条,《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0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联系单位:枣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632-3156076
地 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财政局大楼831室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