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书
枣财采〔2015〕17号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枣庄市公安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和《关于开展2015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12号)要求,按照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检查、统一政策、统一尺度”的监督检查原则,2015年3月1日至8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依法实施了“2015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的枣庄市公安局DNA血样建库设备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进口产品未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合同付款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问题,枣庄市公安局业务装备及警用装备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对中小微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招标文件中未体现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标准,采购文件对部分设备技术指标的描述中指定了产品品牌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单位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经签字(盖章)的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法〔2007〕51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第五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办〔2008〕248号,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联系单位:枣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632-3156076
地 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财政局大楼831室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