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 来自:枣庄市财政局 时间:2016-02-01 16:42:25

投诉处理决定书

枣财采投决〔2016〕1号

投诉人: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向东  

委托代理人:薛  磊

被投诉人: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5年12月22日对枣庄市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工程建设项目(ZZ2015-SDLC-006)提出质疑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一、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投标人资质荣誉中,

1、投标人具有覆盖智能交通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覆盖智能交通业务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覆盖智能交通业务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覆盖智能交通业务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覆盖智能交通运维服务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拥有3个得1分,拥有4个得3分,同时具备上述五项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开标现场提供证书原件)。

2、投标人获得智能交通类“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 荣誉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开标现场提供证书原件)。

质疑及依据:

第一条中要求同时具备五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且都是覆盖智能交通业务的资质具有倾向性,虽说招标公司在质疑回复时修改为了或具有覆盖集成也可,但是国内企业能够同时具有此五项的就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且此五项管理体系大多是国外的衡量标准,与此次招标不符。本项具有严重倾向性

第二条中要求投标人获得智能交通类“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的公司同样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此证书是表彰在智能交通领域技术开发和技术成果应用比较突出的生产型中国企业或个人,供应商除非自己是生产厂家,否则作为高新技术的使用者和推广者,无法获得这种奖项。

综合以上两点,国内投标企业能同时具备所有证书且能拿满分的只有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试问此举是巧合还是量身定做?

二、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平台软件部分

1、投标人自身具备警用指挥调度、特勤任务相关业务的发明专利,具备1个得1分,同时具备得3分,否则不得分(开标现场提供证书原件);

2、投标人自身具备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大数据或云计算数据分析系统领域的软件著作权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开标现场提供证书原件);

3、投标人自身具备通过公安部检测的符合《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第1部分:总则》(GA/T 1049.1-2013),《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第2部分:交通信号控制系统》(GA/T 1049.2-2013),《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结构和功能》(GA/T 1146-2014)三项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1-2得1分,3个满足得3分,否则不得分(开标现场提供检测报告原件);

注:平台软件部分专利、软件著作权、检测报告在招标文件获取之前获得有效。

质疑及依据:国内投标商同时具备以上所有证书且能拿满分的只有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在招标文件售后服务部分中要求

投标人或其下属公司在枣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的得4分,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完成(开标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质疑:既具有系统集成壹级资质又具备安防壹级资质的企业在山东枣庄设立工商部门注册的分支机构的就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下属公司山东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此项具有倾向性。所说改为了在开标前就可,但是只有10几天时间哪家系统集成和安防双一级资质公司能在枣庄立即注册公司。建议此条改为在投标方承诺在中标后1个月内完成分公司注册。  

四、招标文件售后服务及售后方案中要求售后服务人员具备ITSS项目经理证书   

质疑及依据:1.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简称ITSS分会)是2013年6月经民政部批准,2014年1月8日成立,由全国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团组织、行业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社团组织。该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书不属于政府机构颁发的认证资质,属于协会资质,不具备政府法律效应,不应作为政府招标项目的加分项。

2.ITSS是一套成体系和综合配套的标准库,从事IT服务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的单位才需要“ITSS”,因此“ITSS”资质与本项目无关。

此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招标文件要求此次投标保证金为200万,且在2015年12月29日16时前到账。否则投标无效

质疑及依据:在枣庄市政府采购网公式的枣庄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试行)中明确规定:采购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日前二日16时。所以此项保证金金额及到账时间明显违背了枣庄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六、在招标公司做出质疑澄清后此项目应该做相应延期。

质疑及依据:因为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次项目的质疑恢复是2015年12月22日,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1月6日只有15日而不是15工作日。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专家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和被投诉人的答辩材料等,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1、投诉书中的第一、二、三、四项所提出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资质荣誉、平台软件部分、售后服务及售后方案部分具有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四)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2、投诉书中的第五、六项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综上,本机关综合认定,该项目的招标文件部分评分标准具有倾向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