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 来自:枣庄市财政局 时间:2017-07-12 17:02:40

投诉处理决定书

枣财采投决〔2017〕2号

投诉人:济南双松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5777号

被投诉人:枣庄佳沃建设项目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枣庄市市中区福华园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未对2017年6月15日关于枣庄市2017年度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采购项目(ZZ2017-ZZJW-004)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于2017年6月28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一、山东尤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中2电位滴定仪(进口),技术参数存在严重的虚假应标的行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评审小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山东尤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中10.玻璃器皿清洗消毒机,技术参数存在严重的虚假应标的行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评审小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山东尤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中8.高速离心机,技术参数存在严重的虚假应标行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评审小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山东尤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中9.普通离心机,技术参数存在严重的虚假应标行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评审小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五、被投诉人在答疑函中回复我公司的质疑五时,认为中标企业提供了小微企业证明,可以享受按照响应比例的价格和扣除优惠。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6%的扣除;我们公司认为中标企业所投产品并非全部为自己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对总报价进行6%的扣除的条件,被投诉人按照总报价的6%的扣除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材料、专家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的答辩材料等,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一、未发现中标企业所投电位滴定仪(进口)、玻璃器皿清洗消毒机、高速离心机、普通离心机技术参数存在虚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情形,驳回投诉。

二、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本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但未提供所投产品生产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评审委员会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给予6%价格扣除的认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投诉有效。

综上,本机关认定,该项目的评审报告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财政厅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