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 来自:枣庄市财政局 时间:2018-05-23 17:07:13

投诉处理决定书

枣财采投决〔2018〕1号

投诉人:枣庄市郊南汽车维修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17号

被投诉人:枣庄大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98号

投诉人因不满意对被投诉人关于“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定点维修及零星工程维修项目(项目编号:ZZ2018-ZZDZ-007 A包)”质疑作出的答复,于2018年4月28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已经按照采购公告的规定准备了所有资格审查材料,但未能通过资格审查。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投诉人投诉书、被投诉人的答辩书、专家评审资料、公正书等材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3项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中要求携带的证件包括“投标时须提交的资料(原件或公证件):

资格审查(公开报价时须携带的证件(原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或三证合一);

2)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投标单位必须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投标报名前应自行查询自身是否具有上述情形,如有,招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和信用山东(http://www.creditsd.gov.cn)”。

资格审查时投诉人未提供上述4项证明材料,投诉人补充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未予接受。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认定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财政厅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