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枣财采投决〔2018〕2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玄武区钟灵街50号
被投诉人:山东鲁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枣庄市新城嘉汇大厦
投诉人因不满意对被投诉人关于“枣庄市政府门户统一网站集约化平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DGP370400201802000032)”质疑作出的答复,于2018年11月28日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一、投诉人认为在技术及服务上无任何缺失,优势较拟中标商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明显,报价有较大优势,总分却低于拟中标供应商。
二、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三、现场演示环节环境嘈杂、评委未认真听取讲解,演示过程不严肃、不公平。
四、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投标文件及招标现场提供业绩完成的证明材料,即项目验收报告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五、在投诉人质疑且合同尚未签署期间,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开展本项目的实施工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投诉人投诉书、被投诉人的答辩书、专家评审资料、评标现场视频资料等材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一、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得分高于投诉人,且未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规评审情形。
二、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三、未发现演示环节存在违规情形。
四、招标文件3.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中3.3.2商务部分第2项业绩中要求“提供合同原件、加盖公司公章的中标公示截图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等资料备查。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放在投标文件中”,未要求项目业绩完工。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
五、在投诉人质疑且合同尚未签署期间,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开展本项目的实施工作的投诉事项未经质疑程序,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财政厅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