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财政监督检查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1-03-20 00:00:00

关于印发《枣庄市财政监督检查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枣庄市财政监督检查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枣庄市财政监督检查

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财政监督系统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促进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信息宣传和调查研究在指导和推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全局、服务决策,不断开创监督检查工作新局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管理考核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财政改革和发展大局,结合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际,把握财政监督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讨财政监督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及时交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宣传财政监督政策法规,增强财政监督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树立财政监督部门的良好形象,促进全市财政监督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管理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宣传和调研内容的政策性和影响力,坚持正确导向。

(二)准确性。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以偏概全。

(三)创新性。围绕财政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注重反映工作中的新情况、新内容、新内容、新做法、新经验,积极服务领导决策。

(四)时效性。要快速、及时地收集、编写和报送信息,做到发现问题快、采编撰写快、送审报批快、报送速度快。

 

第二章  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第四条  信息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准确把握财政监督工作重点,反映在解决突出矛盾中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

(三)财政监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

(四)财政监督工作动态,特别是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

(五)上级机关要求收集、报送的信息;

(六)领导和社会关注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五条  调研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科学发展和财政改革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局机关年度调研计划安排的财政监督调研课题;

(三)有关财政监督方面重点理论研究课题;

(四)财政改革和发展中涉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五)检查工作需要形成的调研报告。

 第六条  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

(一)信息工作。市财政监督局每年在市财政局刊发信息不少于20条,在省财政厅刊发信息不少于4条。市财政监督局各检查组和各区(市)财政监督局每月向市财政监督局报送信息宣传稿件不少于1篇。

(二)宣传工作。重视提高宣传稿件的质量和层次,重点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和权威刊物上多投稿、多用稿、及时反映我市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三)调研工作。市财政监督局每年向市财政局或省财政厅报送调研报告不少于3篇;各区县(市)监督检查局每年向市财政监督局报送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区(市)财政监督局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明确一名业务水平较高、文字功底较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为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切实提高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市财政监督局具体负责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评。

第九条  实行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区(市)财政监督局分管领导负责信息宣传稿件和调研工作的组织撰写、审核以及督促报送,以保证信息宣传的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确保完成全年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的报送和刊发任务。

第十条  加强培训与交流,通过召开会议、邀请有关专家讲课、研讨信息工作、交流工作经验等多种形式,开拓视野,激发思维,提升信息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信息宣传工作水平。

 

第四章  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的评比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宣传工作目标管理机制。各区(市)财政监督局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信息宣传工作计划,营造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实行信息宣传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市财政监督局按季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坚持“一季度一通报”,年底组织集中考核。

 第十三条  将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纳入年度财政监督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按信息交流和调查研究占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总得分的比重折算。

 第十四条  报送、刊发稿件计分办法:

(一)报送计分。各区(市)财政监督局以年报送信息任务为基础篇数,达到基础篇数的可得基础分,基础分为50分;没有达到基础篇数的不得基础分;超额完成报送数量的,每超一篇计2分。 

各区(市)财政监督局以年上报调研报告任务数为基础篇数,达到基础篇数的可得基础分,基础分为50分;未达到基础篇数的不得基础分;超额完成报送数量的,每超一篇计10分。

(二)刊用计分。报送的信息稿件被市财政局采用的,每条计10分;被市财政监督局采用的,每条计5分。

报送的调研报告被市财政局采用的,每条计20分;被市财政监督局采用的,每条计10分。

信息宣传稿件或调研报告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的,每条计10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每条计20分,在国家级或财政部刊物上发表的,每条计30分。对上述被同时采用的稿件,不重复计分,只按最高计分。

(三)领导批示加分。各区(市)财政监督局报送的信息或调研报告被市财政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增计20分;被市委、市政府或省财政厅领导批示的,每条增计30分;被省委、省政府或财政部领导批示的,每条增计40分。

第十五条  市财政监督局每年根据各单位的年度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总得分,评选出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先进集体、优秀信息(宣传)员、优秀信息(宣传)稿件和调研报告,并进行表彰。未完成报送和刊发任务的单位,取消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第五章  信息宣传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信息宣传工作纪律,维护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信息;不得提供正在研究或尚未最后确定的工作信息;不得提供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不得发表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言论。

第十八条  对违反信息宣传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