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1-04-08 00:00:00

关于开展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我市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23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检查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省、全市经济、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切实加大对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力度,保障重大财税政策的有效落实,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深化财政改革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切实发挥会计监督在财政经济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是强化对积极财政政策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节能环保企业的监督检查,关注财政投资的经济效益,确保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强化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四是开展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重点选择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其成本费用核算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服务房地产宏观调控。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各区(市)财政部门应结合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医院、学校等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自5月上旬开始,至8月底结束。为确保完成检查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统一布置,统一要求,统一汇总”的原则,市局将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完善上下联动的检查组织机制,实现检查的规模效应。

   (二)要确保检查规模。各区(市)检查单位户数不低于5户,高新区检查单位户数不低于2户。

  (三)要提升检查工作质量。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质量控制,规范检查行为,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检查前,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等内容;检查结束后,公告检查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此次检查公示由市财政局统一公示,请各区(市)将被检查单位的名单于4月中旬上报到市财政监督局。

    (五)要严格依法处理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市)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理处罚,做到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内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区(市)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

   (六)要按时报送检查资料。各区(市)应于2011年9月10日前将检查报告、检查报表、调研报告和典型案例等检查资料报送到市财政监督局,同时报送电子版资料。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