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开展全面自查的通知
关于对201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开展全面自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
为促进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山东省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驻鲁监[2008]135号)要求,现将开展全市201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是201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重点自查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以及教科文卫等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
二、自查方式
本次自查工作,由各区(市)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要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进行。违规违纪问题由区(市)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及时整改。
三、自查主要内容
1、各级财政部门是否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相应地制定了专项支出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应由专户、专账管理的专项支出资金是否全部纳入专户管理、进行专账核算。
2、中央专项支出资金是否已全部落实到项目,各级财政部门是否落实资金的专款专用,分配和拨付是否履行规定的程序;资金拨付是否合规、及时,有无滞留、截留、挪用中央专项资金和平衡财政预算的问题;应由地方有关部门配套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中央专项资金结余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是否进行了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了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
3、有关各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已将资金落实到项目,项目是否属于该专项支出资金规定的范畴,是否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支出资金,是否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和扩大项目支出范围、超规定标准使用资金的问题。
4、专项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益如何,是否充分发挥了应有的效益。
四、自查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全面自查
各区(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的自查工作。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做好动员,制定检查方案,自查范围要覆盖到各区(市)各部门、各区(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做到“横到边、竖到底”,保质保量完成自查工作。
2、有效组织、注重落实
各区(市)财政局应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从财政部门到项目单位,不遗漏任何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落实到责任人。对于典型或重大问题,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市财政监督局。
3、认真汇总,及时报送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在6月25日前将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自查报告、自查报表(见附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和处理结果(或意见),调研报告等资料报送市财政监督局,同时报送电子版一套。
自查结束之后,市财政监督局将根据各(区)市财政部门自查的具体情况,选择2—3个区(市)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对于重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自查时发现并已整改的,将不再处罚。凡是拒不整改或自查中没有查出的问题,将从严处罚,并通报重点检查情况。
附件: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自查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