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各企业,中央、省驻枣单位:
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以及《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枣庄市境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学习时间
2016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
三、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理论与实务、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市)财政局分别负责组织开展市直和本区(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面授培训、网络培训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必须选择当地财政部门确认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当年度只能选择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注册学习。
中央、省驻枣单位,市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方大中型企业、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经向所属会计管理部门备案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工作。
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人员应于本年度末,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五、其他要求
(一)根据《会计法》、《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6〕4号)等规定,市财政局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确定山东财经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为我市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供应商,各区(市)可依照本次磋商结果选取供应商,也可参照市直磋商标准自行组织招标。
(二)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继续教育工作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数据导入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三)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人员队伍素质。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