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04-15 17:00:00

枣庄市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会〔2020〕61号)中“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要求。为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一)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的基本要求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1.合伙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4.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

5.其他要求。

(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2.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5.其他要求。

(三)登记备案的时间和要求

在本通知发布后,我市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四)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内退人员提供原单位内退文件,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简历应写明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的信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7.其他专业领域评估资质的证书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内退人员提供原单位内退文件,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

(一)变更备案的对象和要求

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名称、执行合伙实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变更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内退人员提供原单位内退文件,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1);

5.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6.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

7.《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9.其他专业领域评估资质的证书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变更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2);

3.《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简历注明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和最近三年接受处罚的信息)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内退人员提供原单位内退文件,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

6.《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

7.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8.《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机构合并或分立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注销协议或股东会注销决议(原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2.合并或分立协议(应包含:(1)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2)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的处理方案;(3)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债权债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情况表;

4.《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5.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6.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7.《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内退人员提供原单位内退文件,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8.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和法人合伙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10.《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资产评估协会出具);

11.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12.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合并或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13、其他专业领域评估资质的证书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机构转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互转)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内退人员提供原单位内退文件,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7.其他专业领域评估资质的证书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8.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转制决议(转制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三、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

(一)注销备案的对象和要求

我市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申请注销备案:

1.注销工商登记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二)注销备案的业务档案保存

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三)机构及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协议或股东会决议。(被吊销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

2.注销申请(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签字,盖机构公章)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情况。

四、申请登记、变更和注销备案的程序

(一)我市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时,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对提交备案的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枣庄市财政局将按规定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进行备案确认,同时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

(二)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补正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三)对于机构办理合并、分立、转制变更手续的,应在公告中注明合并、分立、转制前后机构备案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五、其他事项

(一)为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申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做出承诺,并提交《财政备案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1),承诺书须签名、盖章。

(二)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有关文件、所需表格以及备案公告,均可在枣庄市财政局官网通知公告栏目中查阅、下载。

(三)本通知所称的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以外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评估师。

(四)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枣庄市财政局反映,办理地址:新城民生路616号枣庄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632-3314012。


附件:1-1.财政备案申报信用承诺书

1-2.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2-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2-3.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3-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3-2.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5.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6-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6-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枣庄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