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09-09 10:49:36
枣庄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主体 检查
人员
抽查
对象
抽查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备注
1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财政监督科 局有关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区(市)财政部门财政监督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情况 1.《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结合上级工作要求确定抽查比例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开展
2 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局有关科室(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区(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枣庄市政府采购业务的执行情况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3 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财政监督科 局有关科室(单位)工作人员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情况 1.《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2.《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20〕61号)第五条:山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结合上级工作要求确定抽查比例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开展
4 财政票据
检查
非税收入服务科 局有关科室(单位)、区(市)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情况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20年12月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2、《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20〕43号)第十八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5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财政监督科 局有关科室(单位)、区(市)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等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结合上级工作要求确定抽查比例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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