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2-14 10:09:40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摸清会计人员底数,科学开展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夯实会计工作基础,不断提高我省会计人员服务水平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动员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要求,由财政部统一部署,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参与,涉及广大会计人员,需要持续优化、长期进行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提升会计管理服务水平,服务财政中心工作和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调,充分利用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发动街道、社区、行业协会、企业力量参与宣传,将信息采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等传达到本单位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知晓度和积极性,力争全省会计人员“应采尽采”。

二、规范程序要求,严格审核信息

(一)采集对象。山东省内的会计人员都应参加信息采集,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指从事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或其他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

(二)采集流程。信息采集按照个人网上注册、上传申报资料、财政部门审核的流程。会计人员登录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shandong.gov.cn/)—山东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或山东会计信息网(http://www.sdkjxxw.cn)—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系统”)进行注册和申报材料,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没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采集;未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需要进行信息采集。各市财政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即采即审”。

(三)采集要求。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及申报材料的会计人员,一经查实,长期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一律予以通报。已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岗位等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及时登录“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变更”进行更新。为提高信息采集数据的科学性和时效性,省财政厅将于每年12月31日对连续3年个人信息(含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一)信息采集是会计人员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继续教育、证书领取和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等的必要条件。通过自动提取信息采集中的数据,实现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证书领取和继续教育等“零跑腿”服务。要切实提高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自觉性,提升会计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信息采集长效机制。

(二)信息采集是掌握会计人员信息、推进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会计人员要诚信申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各单位要认真把关,出具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各市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对于弄虚作假的会计人员一律退回,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各市财政局要通过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和分析本地区会计人员现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会计管理和服务水平。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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