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省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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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17 16:11:34
序号 | 政策名称 | 文件依据 | 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和程序 |
1 | 建国前老党员生活 补贴政策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 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52号) |
省委组织部 |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补贴标准: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880 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 日入党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795 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 50 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补贴程序:县级组织部门提供名单及发放补贴金额,县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 |
2 |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7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 |
省民政厅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人补差或分档施保。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
3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79号) 《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6〕2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
省民政厅 | 城乡特困人员 | 补贴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发放给本人,照料护理标准发放给照料护理人(组织),集中供养的拨付给集中供养机构。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
4 | 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7〕5号)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 |
省民政厅 | 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1.孤儿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2.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申请人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共享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并确认。 |
5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 生活保障政策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7〕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关于转发民发〔2020〕125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1〕10号) |
省民政厅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6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 生活保障政策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7〕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
省民政厅 | 重点困境儿童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7 |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 《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鲁民〔2021〕86号)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民发〔2022〕79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鲁民〔2022〕64号) |
省民政厅 | 残疾人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
8 | 经济困难老年人 补贴政策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 | 省民政厅 | 满60周岁不满100周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补贴标准: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补贴程序:1.生活补贴 符合条件免审即享,不再需要个人申请。 2.护理补贴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批。 |
9 | 免费电量款政策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免费电量款发放工作机制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877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 | 补贴标准: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 补贴程序:以免费电量款方式随低保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定期发放。 |
10 | 临时价格补贴政策 |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1〕10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 补贴标准: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不足20元按20元计算。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不足20元按20元计算。 补贴程序:达到启动条件的设区市要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
11 | 乡村公益性岗位 补贴政策 |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137号)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21〕5号)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侧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 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 补贴程序:村级提供考勤、考核情况,乡镇(街道)审核,县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向财政部门申请发放补贴资金。 |
12 | 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政策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资环〔2021〕34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资金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2〕170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2〕171号) |
省自然资源厅 | 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人员 | 补贴标准:管护人员劳务费标准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县级财政部门确定。 补贴程序: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护林员名单及发放补贴金额,市、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
13 | 农村危房改造 补助政策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社〔2022〕42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山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鲁建村字〔2022〕3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随年度资金、改造任务数量变化有所调整。 2022年补贴标准:1.修缮加固危房,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修缮加固危房过程中,同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补助一般不低于2.5万元; 3.对抗震不达标非 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 以上实际改造费用不足一般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提高补助水平。 补贴程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工作程序,对经鉴定(评定)住房属 C、D 级或无房户予以支持,另有安全住房的不得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对于保障对象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村委会(社区)帮其提出申请。 |
14 | 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政策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06〕84号 |
省水利厅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补贴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补贴程序:村级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定、市级水利部门复核、省水利厅信息比对确定移民人口,由县级发放资金。 |
15 | 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政策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鲁财农〔2015〕26号)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财办农〔2021〕11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种粮主体(含种粮农民和新型 粮食经营主体) |
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和核定小麦种植面积确定。 补贴程序:种粮主体自报告-村初核-乡镇审核-乡村两级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按规定发放补贴。 |
16 | 农机购置与应用 补贴政策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1〕8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补贴标准:总体上实行定额补贴,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基础上,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补贴程序: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采取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 |
17 |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 补贴政策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农〔2021〕41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船东 | 补贴标准:按照国家确定的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标准分类、分档核定。 补贴程序:船东申请、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市级审核、省级备案。 |
18 | 玉米大豆带状复合 种植补贴政策 |
我省年度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项目实施方案 | 省农业农村厅 | 自愿参加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模式集中连片的种植大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补贴标准:以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面积为依据。 补贴程序:种植主体自报告-村初核-乡镇审核-镇村两级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按规定发放补贴。 |
19 | “雨露计划”补助政策 | 《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鲁发〔2021〕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振兴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21〕25号) |
省乡村振兴局 |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子女 | 补助标准:每人每学期1500元。 补助程序:摸底调查、资质审核、信息公示、补助发放、录入统计。 |
2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政策 |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满60周岁。 (城镇无用人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执行) |
扶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 扶助程序:由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省市备案。由县级发放到个人账户。 |
2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政策 |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7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 标准的通知》(鲁财社〔2022〕29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满49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人员 | 扶助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11880元/人/年、9720元/人/年;一、二、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6240、4680、3120元/人/年。 扶助程序:由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省市备案。由县级发放到个人账户。 |
22 | 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 (企业)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扶助政策 |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 (鲁卫发〔2022〕3号) 《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鲁卫办字〔2022〕137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 | 扶助标准: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 扶助程序:由本人申请,居(村)委会初核、街道(乡镇)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报市备案。由县级发放到个人账户。 |
23 | 优抚对象抚恤和 生活补助政策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 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52号)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我省已无)、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含其他参加核试验、直接参与铀矿开采的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部分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补助标准: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根据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给予10850-116270元/人/年的补助。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分别为36910、31410、29280元/人/年。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906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800元。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800 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645 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 54 元。 补助程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名单及发放补贴金额,县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