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6年市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 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5-10-15 14:10:00

枣财采〔202521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鲁财采〔2025〕19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6年市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范编制预算

(一)编制范围

1.政府采购预算

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填报《年度支出预算表》和《政府采购预算表》。

2.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机关(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服务的,应该规范编制相关预算。购买主体应当依据部门三定方案结合实际需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正确划分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严格控制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支出规模。

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在《年度支出预算表》中就“是否政府采购”进行勾选,然后填列《政府采购预算表》,并同步点选“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执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且同一三级目录预算金额累计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在《年度支出预算表》中就“是否购买服务”进行勾选,然后填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在“一体化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模块执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且同一三级目录预算金额累计未达到10万元的,无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通过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或通过单位内控机制实施。

(二)编制要求

1.采购人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随2026年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公开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提前开展需求调研与论证,结合支出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严禁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品目分类要尽量细化到最末级品目,并根据品目分类的预算金额占比或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2.2025年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已进入实质性采购活动(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为准,下同)但尚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指标可结转至2026年,无需重复编报2026年政府采购预算,2026年可直接关联结转指标进行支付。

3.2024年及以前年度未执行完毕的政府采购资金、2025年基本支出中未执行完毕的政府采购资金及项目支出中未进入实质性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资金,将统一收回。中央、省级资金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应重新编报2026年政府采购预算。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预算指标被收回后,以后年度再安排预算的,可在一体化系统“上年结转政采资金合同挂接”模块中,将往年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与新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挂接执行,无需重新采购。

4.分年度安排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按2026年当年资金安排规模编制预算,通过预采购模式以项目概算金额组织采购。拟续签政府采购合同的延续性服务项目,按2026年度支付金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5.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选择“是”)、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采购合同—无通知书信息维护”维护中标供应商信息后进行合同录入)、全过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具体招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一)切实加强内控管理

采购人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鲁财采〔2023〕8号),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牵头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备案、组织实施、人员培训等工作。要明确岗位职责分工,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加强风险防控,规范做好需求管理、方式选择、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落实、质疑答复等关键工作。同时,强化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做到“采购组织活动可委托、单位主体责任不转移”。

(二)全面落实采购政策

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主动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科技创新、绿色采购和乡村振兴作用,在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以及确定采购方式、评审规则等环节,充分贯彻落实采购政策,不断提高中小企业、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创新产品采购份额。对适宜向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应详细填列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情况。要积极配合供应商开展合同融资业务,给予账号修改和锁定等必要支持。要认真落实监狱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有制服采购需求的单位,应预留年度制服政府采购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主管预算单位应发挥部门主管和业务指导作用,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做好采购份额预留和执行情况公开工作,相关执行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范围。

(三)严格执行批复预算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预算和需求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时间,有序开展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和用途,切实减少执行中预算调整。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资金,对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的合同纠纷等问题,依法由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

(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4〕29号)规定,全面落实好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和各项要求,不得删减信息公开模板,不得简化、弱化应公开信息,不得编造篡改应公开信息内容,不得延迟公开或遗漏公开,不得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

(五)规范履行采购程序

1.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项目确定后,采购人即可发布采购意向,确保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采购意向发布后,采购项目有所调整的,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续签服务、超市采购、框架协议第二阶段、批量集中采购、紧急采购等采购活动,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2.加强需求管理。采购活动开展前,采购人应对采购需求提出明确的意见,鼓励将需求管理提前至预算编制环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采购需求可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采购需求相关内容应在采购公告中充分体现。

3.及时备案计划。采购人应当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立项分包、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定价方式、合同类型等。通过一体化系统备案采购计划,按照“一标包对应一供应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包。在办理审核事项时,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申请文件中应当明确申请事项、简述项目情况、说明具体原因,相关资料应当内容真实、规范齐全。其中,单位申请及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参与论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意见应当客观、独立、明确,并由本人签字。

4.规范组织采购。采购人应当按照已备案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标评审、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并发布公告,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公开合同信息。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批量集中采购及超市采购通过网上商城实施。

5.做好合同备案。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6.加强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相应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验收情况逐项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挂钩。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依法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特殊事项管理

1.进口产品采购。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充分论证说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和资产配置情况,获得批准后实施。论证内容应细化、量化,杜绝“走过场走形式”,专家需对论证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经批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也不得排斥国产同类产品参与竞争。

2.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应准确把握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规范开展专家论证,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专家应从技术和市场等角度,客观论证产品的市场唯一性。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主管预算部门、监管部门批准;拟采用其它非招标方式的,报主管预算部门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无需审批和公示,但应履行论证程序,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3.涉密采购。采购人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控涉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范围。对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不属于涉密范围的,应当与涉密部分拆分,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涉密部分,仅编报部门预算(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形式书面备案采购计划。

4.延续性服务续签。采购人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时,可在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中事先约定与履约良好的供应商续签合同,经核准后实施续签,续签各年度调增金额均不得超过初始合同金额的10%,续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采购人要认真做好延续性服务项目的跨期衔接工作,及早谋划、及时申请,在当期合同到期前履行续签程序,不得断档续签。

5.联合采购。涉及多个采购人联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可以统一由一个采购人牵头实施,以总采购金额发起预采购,组织实施采购,并在采购文件、中标(成交)公告体现联合采购人。采购完成后,各采购人分别关联本单位预算,按照采购结果完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

6.紧急采购。采购人要严格履行采购主体责任,规范确定紧急采购事项,加强紧急采购项目管理。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以遵循先采购、后备案的原则,在采购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备案有关采购信息,并通过“无通知书信息维护”录入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也不得通过紧急采购绿色通道规避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枣庄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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