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规程
枣庄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实施程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枣财办[2007]10号《关于印发<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职责范围》,本着简化手续、便于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举债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建设项目和专项支出项目,均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先评审、后编制”的预算编制工作机制。
第四条 部门预算的评审:
(一)各业务科室每年在审查、编制市级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的年初预算计划,对建设项目和需要评审的专项支出项目,应及时填写《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表》(见附表一),并向市评审中心明确提出评审内容和要求,由市评审中心进行概预算审核。
(二)市评审中心依据业务科室的评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业务科室需要评审的项目审核完毕后,出具相关评审结论,并填制《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评审情况表》(见附表二),送交相关业务科室。
(三)业务科室根据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对用于市级单位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的建设项目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进行调整。对全额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依据评审结论对项目单位原报预算进行相应核减(增);对拼盘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来源的渠道、比例分别予以核减(增)。
(四)业务科室向预算科提交的所属部门或预算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凡用于市级单位属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需要评审的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应附投资评审中心审查结论。
第五条 年初预算下达后,评审中心与各业务科室共同协商,根据各业务科室下一年度的支出预算管理重点和最终确定的项目,按科室汇总形成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年度计划(见附表三),报局领导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年度内需办理追加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评审: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凡向市财政申请追加资金用于建设项目和专项支出项目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提出追加预算的申请。市财政各业务科室受理后,对建设项目和需要评审的专项支出项目,要及时通知评审中心对追加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
(二)评审中心根据要求,向各有关业务科室提交评审结论,业务科室根据评审结论提出追加预算意见会预算科同意后,报局领导审定。
第七条 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预算评审:对于年度内中央级、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根据需要,由项目主管业务科室会同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中心要出具审查结论,为业务科室管理项目提供依据。
第八条 市直部门或单位需提交评审的有关资料。为了满足支出预算评审工作的需要,市直部门或单位在编报年度建设项目和专项支出项目预算,或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资金预算时,要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市财政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等;
(二)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纸以及图纸会审纪要;
(三)项目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建设类项目需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项目单位与政府权力部门签定的相关协议或与项目相关的政府会议纪要;
(五)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清单、相关合同或协议资料;
(六)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招投标有关资料、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七)工程竣工决(结)算书及相关费用签证;
(八)市财政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项目资金拨付评审
第九条 财政部门建立“先评审、后拨款” 的项目资金拨付工作机制。
第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预算资金,应当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市财政凭经评审无误的评审报告,将项目预算资金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支付。具体支付程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按“项目预算、资金计划、建设合同、施工进度”的控制拨款原则,认真审核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建设合同文本以及施工进度等有关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拨款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拨付:市评审中心按照归口业务科室委托评审要求,从项目概预算审核、工程形象进度把关、决算定案三个方面实施对项目单位资金拨付环节的评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建设进度,认真填报《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表四),经评审中心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后,送交项目归口业务科室、国库科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请局领导批准,据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已开设专户的项目资金的拨付:根据经建科的委托评审要求,基本建设项目单位,需按月向评审中心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等相关资料。工程进度款、规费及材料、设备资金的申请资料,由评审中心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后,送交经济建设科作为背书拨付进度款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建立“先评审、后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评审中心按照业务主管科室委托评审要求,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对工程形象和质量、工程造价、概预算控制、资金筹措和使用、财务会计管理及项目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送经济建设科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应当严格实施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书送交经济建设科,作为批复决算的依据。
第五章 评审计划编制及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编制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计划。凡业务科室委托评审的投资项目,评审前市评审中心必须编制项目评审实施方案,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按照项目的性质和要求,编制评审项目预案。提出评审的目的、期限、方法、步骤及相关工作,同业务科室协商一致后,由评审中心统一向项目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书。对业务科室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进行评审;
(二)成立评审项目小组。根据所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合理确定评审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或由评审中心统一从评审专家库中组织有关人员组建评审项目小组。所有项目的评审小组负责人均由评审中心人员担任;
(三)根据评审项目的业务量和投资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项目评审预算。
第十八条 评审业务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合理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评审单位下达评审通知,提出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
(三)对被评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程序进行审查;
(五)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八)评审结束后,起草项目评审初步结论,向有关项目单位征求意见,如有疑义,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出具书面意见,并由评审小组作进一步核实后,形成评审结论;
(九)根据评审小组起草的评审结论,评审中心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论证会,邀请相关业务科室参加,对评审的依据、程序、内容、结论以及项目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审、论证,对评审结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评审小组根据专家评审论证会的意见,对评审结论修改后形成评审报告书,根据评审报告书,由有关科室会评审中心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是各业务科室对实施评审的项目单位确定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拨付项目资金、办理进度款申请、追加项目投资和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无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市财政有权对被评审项目单位停止拨款。
第二十条 建立投资项目报表制度和联席调度会议制度,由评审中心负责编制《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调度情况表》(见附表五),并按月报送局领导及各业务科室。定期召开由评审中心及各业务科室参加的联席调度会议,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