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内部质量控制暂行规定

作者: 来自: 时间:2015-05-07 00:00:00

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内部质量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评审效率,确保评审质量,根据《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内部质量控制暂行规定》、《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枣庄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规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和上级安排我市的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针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行为、工作流程,建立有效的三级质量复核体系。

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内部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一般管理原则: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依法、公正、客观和独立评审的原则。以强化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并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职业道德原则: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七条  全面质量控制原则: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实行三级质量复核控制体系,对评审结论、工作底稿、评审报告书、评审项目档案、评审人员执业行为及廉政情况,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第八条  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评审业务中,对产生争议或认识有分歧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请示、报告,按照有权部门的专题答复、批复执行,并在评审报告书中予以重点披露。

第九条  回避原则:评审人员因近亲属关系、其他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可能对项目评审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提出回避申请,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要求其回避。

 

第三章   三级质量复核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从评审中心主任下达《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任务书》到最终出具评审报告书,按照全面质量控制的原则,实行三级质量复核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技术要求成立评审小组,评审中心主任任命评审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后,合理确定评审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或从评审网络人才库抽掉专业技术人员组建评审项目小组,按专业分工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选用评审依据时,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若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法规与国家法规发生矛盾时,以国家法规为依据,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重点说明。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底稿制度。评审组成员对各自分工的评审业务负责,并按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评审工作底稿。评审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作底稿的编制和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工作底稿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送审项目的有关批文、设计、计划、(概)预算等基础资料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楚;

(二)评审过程的计算单是否准确;

(三)反映主要问题的帐表凭证、原始单据等复印件是否齐全、清晰;

(四)按评审要求填写的相关表格勾稽关系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

(五)评审说明或评审意见的内容是否翔实、表述是否清楚,并由被评审单位签章。

第十四条  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及一级复核。评审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审核无误的工作底稿进行汇总、整理,并组织评审人员按规定格式编写初步评审结论,汇总有关表格。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评审组成员对初步评审结论进行一级复核,一级复核采取对照复核和相互审核的方式进行,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由评审组就地进行核实、补充和完善。一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对被评审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了解和说明;

(二)是否按照评审内容收集到充分、适当的文件资料;

(三)必要的评审程序是否按要求执行;

(四)评审过程是否已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五)评审过程中运用的专业判断是否正确;

(六)是否已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评审依据,所引用的资料是否翔实、可靠;

(七)初步评审结论反映的问题是否确实,并与所附资料、计算结果、相关表格等相吻合。

第十五条  二级复核及形成专家评审论证会论证材料。对经一级复核并修改完善后的初步评审结论,评审组应及时提交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二级复核。对二级复核中提出的问题、意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进行核实、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按要求填写《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复审核对情况表》(附表1)和《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取证材料表》(附表2)。二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审工作是否按评审计划的要求进行,预定的评审程序及评审目标是否已实现;

(二)工作底稿与评审结论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

(三)工作底稿、初步评审结论的格式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

(四)初步评审结论的文字表述是否清楚、规范;

(五)评审中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足以支持评审结论;

(六)主要评审内容和评审环节有无遗漏。

第十六条  二级复核结束后,应征求被评审单位意见。对被评审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评审组经核实后,应当发表对被评审单位意见的意见。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将双方意见一同报专家评审论证会进行论证,最终以专家评审论证会的意见作为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论证会三级复核。专家评审论证会论证材料及全部工作底稿应提交专家评审论证会进行三级复核,接受专家质询、答疑。经专家评审论证会论证通过,方可形成正式评审报告书。专家评审论证会三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规违纪问题的认定是否恰当,记录是否充分;

(二)主要问题、重大事项的定性是否准确;

(三)评审核定的资金数额定量是否科学、适当;

(四)评审适用的政策、法规等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五)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专家评审论证会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评审项目负责人应对各级复核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好书面记录,对问题和疑点应组织评审人员及时进行核实和补充,对修改、补充的评审资料进行复核把关。

第十九条  三级复核结束后,评审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项目评审报告书,按程序报送签发后,分送被评审单位及各相关单位。并负责将初步评审结论、工作底稿、复审记录表及有关附表等资料进行整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二十条  三级复核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原则上均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适当调整时限。

 

第四章   业务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业务考核以评审业务执行及评审执行质量情况为考核内容,对评审人员及所在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评审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考核表,确定质量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对网络机构的执业质量做出评价。考核结果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考评结果,对连续两年以上达到优秀等级,配合积极、执业严谨的网络机构和网络人才,列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网络机构及网络人才库的优选名单,优先安排项目评审任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内考评为较差等级的网络机构和网络人才,暂停其在财政投资评审网络机构及网络人才库的资格,两年内不再安排评审任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机构及网络人才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工作底稿,给评审工作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财政投资评审网络机构及网络人才库中除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