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以及项目后评价和对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效益分析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隶属市财政局。凡符合评审条件的投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承担并负责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不得进行再委托。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审批”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机制。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五)上级财政部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政府采购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和项目预算编制情况;
(七)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效益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对项目全过程评审和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单项评审两种形式。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 评审中心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概算及筹资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图预算(标底造价)、重大设计变更、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评价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参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各类专项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及效益分析,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三)开展政府投资政策、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
第十条 被评审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主要有:
(一)向评审中心报送项目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用款计划、计划施工进度表等资料;
(二)项目开工后,按月向评审中心报送工程进度表、资金使用情况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向评审中心报送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四)向评审中心报送专项支出项目前期分析论证、专项核查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被评审单位应及时通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拆迁签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 被评审单位应对评审中需要核实的问题,给予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三条 被评审单位应对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逾期未送交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四条 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期间,预算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预算和有关资料,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市财政局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是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被评审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评审重点和任务,编制年度财政投资评审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凡列入计划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市财政局不安排支出预算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结算、竣工决算未经评审,市财政局不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有资质的评审合作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评审,但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人员担任;
(三)项目评审实行复核制,由复核人员负责项目评审复核工作;
(四)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合理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评审单位下达评审通知,提出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
(三)对被评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内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项目造价;
(五)审查被评审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
(七)向被评审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并征求意见;
(八)对评审结论和被评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论证会,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市财政局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拨付项目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和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评审中心不得向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被评审单位违反财政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市财政局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评审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