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
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明确评审人员职责,进一步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评审小组的组成及工作要求
第三条 根据评审项目的技术要求,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成立项目评审小组。评审中心主任任命评审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后,合理确定评审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或从评审网络机构及人才库抽掉专业技术人员组建评审项目小组,负责填制《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任务书》(附表1),报请中心主任签署意见。《评审任务书》下达后,应在评审中心内部予以公布。
第四条 评审项目小组应模范遵守各项法规和评审中心规章制度,以身作则,确保中心的各项制度得到贯彻落实。项目负责人接受评审工作任务,全权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牵头与项目单位联系、协调解决项目管理问题;负责将工作任务分配、安排到评审小组其他成员,落实责任人;检查任务实施情况并反馈给评审中心主任,协调小组内部各专业之间的关系,发挥各专业人员的技术特长,有分工、有合作,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对于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五条 评审项目小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评审原则,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以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评审人员必须认真核实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评审规定,政府重点投资项目还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具体要求进行,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对评审结果负永久责任。
第六条 专家作为特邀评审项目小组成员,参与项目的过程管理与评审,应充分发挥其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特点,对小组的工作提出建议性意见。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评审项目小组在评审中心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评审实施及资料的收集、催报、整理及交接、工作联系等工作,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资料的收集以评审人员进行项目跟踪收集和项目单位报送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加强项目的源头控制。项目负责人组织小组成员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优化设计方案,使设计尽量做到技术与经济的统一,并能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要严格控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如发现重要的问题应书面报批、统一研究后向项目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项目概预算的评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专业要求组织项目概预算的审查,经与项目单位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具体评审人员签字后,由评审项目小组对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枣庄市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评审明细表》(附表2),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出具评审报告,下发项目单位,同时反馈给局业务科室一份。评审概预算的同时,应与项目单位对招标内容及标段的划分意见协调一致。
第十条 审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对招标文件中关于标段的划分、涉及报价的条款及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组成、数量、暂定价格等问题,由各专业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小组汇总后,统一协调项目单位共同解决。其中工程量清单应由中心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参加招标答疑并作为投资方评委,参加评标。评标人员根据业务和专业特点由项目负责人协调,报请中心主任统一安排。评标结束后,评标人员应于2日内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整理后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报请中心主任审批后转中心综合科备案。
第十二条 审查项目单位与中标(或成交)单位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合同。项目负责人要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提交合同文本,并组织评审项目小组成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符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条款,小组将审查意见统一汇总后通知项目单位,并实行备案。
第四章 项目的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工程量的见证。现场需核实的工程量,应由项目单位、施工方、监理、评审项目小组成员四方代表共同见证、验收,并在验收单(由项目单位另行制定)上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应由监理通知项目单位、施工单位、评审项目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及时到场,现场共同参与验收后,并在隐蔽工程签证单(由项目单位另行制定)上共同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补充合同(协议)的确认。工程设计变更以及补充合同(协议)的确认,应由项目单位及时通知评审项目小组,小组配合项目单位组织论证后,方能作为办理工程价款追加和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大宗设备、材料的选定。评审项目小组全过程参与大宗设备、材料(50万元以上)的选定及招投标,包括组织人员考察市场行情、产地、价格、数量、质量、规格等,在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努力控制设备、材料价格不得超过市场均价;对不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及材料进行定价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必须集体研究,不得随便表态。评审小组解决不了或有争议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评审中心主任汇报,由中心统一协调解决。
第五章 评审的定案与复审
第十八条 对于一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评审任务书》后的7日内完成评审必需资料的收集及现场评审工作,现场工作完成后的3天之内评审出初步结果。大、中型项目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基字[1999]18号)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报请评审中心主任同意后具体安排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出初步结果后,由评审中心视具体情况适时安排专人进行二次复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报送相关资料;必要时,评审中心报请有关领导安排专家会审会议,听取二次复审结论,进行三级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条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二次复审或专家会审会议要求及意见,进行复核调整、填制《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复审核对情况表》(附表3),并与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交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交换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员填制《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取证材料表》(附表4),报评审中心主任予以最终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评审规范要求,评审项目小组出具《评审报告书》,报评审中心主任签发,并将《评审报告书》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 评审项目小组进行技术经济指标分析,根据项目情况对有关财政投资的使用效益作出评价结论。项目负责人应在评审结束后7天内,将以上表格、评审资料整理后装订归档。原则上复印件归档,列具《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归档资料情况表》(附表5),图纸或原件列具清单后归还原提供单位,该项目评审结束。
第六章 评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牵头按照《枣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的文件规定,将评审资料整理统一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局业务科室委托审核的专项支出项目,由中心主任下发《项目任务书》,直接安排评审,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