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 时间:2015-07-29 00:00:00

                        枣政发〔2015〕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促进全市转型发展、科学发展、赶超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1.实施重点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2015年,省财政对轮胎、服装、医药、新材料等产业结构调整遇到困难的投资项目贷款,存在某种市场失灵的特殊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以及重点物流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物流中心综合信息平台、社会化仓储设施网络建设、冷链物流等重点项目贷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资金省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担20%。对纺织、装备制造、食品加工、机械机床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资金市财政负担50%。
    2.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改造升级换代。从2015年起,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业领域,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鼓励企业投保,在中央和省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其余20%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足。
    3.启动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2015年,省财政对纺织、食品加工、化工等热水需求量大的工业企业安装使用新能源集热系统,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推动建设使用新能源工业热力系统;对热电厂燃煤机组(锅炉)改造和工业企业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企业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在全省扩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对所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能耗费用托管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全部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市财政按省财政奖励金额再奖励50%。
    4.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2015年,市财政对企业参加省政府或国家部委组织的展会,给予一个标准展位的费用补贴;对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对办理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环境、社会责任等境外体系认证(注册)和参加境外商标注册的出口企业,按实际支付认证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为15万元。
    二、完善财政政策措施,促进创业创新和就业
    5.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力度。2015—2018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将补贴标准由不低于1万元提高至不低于1.2万元。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营造良好创业创新氛围。“创新券”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市内所有小微企业,对我市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助共用网平台”,使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财政补助60%,市财政补助20%。
    6.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2015—2016年,被确认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省财政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每处1000万元,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20%的奖励。被遴选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鼓励政府、高等院校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多种资源,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7.进一步完善扩大就业政策措施。支持实施“就业+”工程,对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新上项目、转型升级项目、创业创新项目、教育培训项目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2015—2018年,对安排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60%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享受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8.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政策范围。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等支出。落实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50%的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强财政金融配合,加大投入力度
    9.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积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2015年,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新上项目银行贷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资金省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担20%。市财政设立PPP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资金,对市级重点PPP项目规划、论证等前期费用给予补贴。
    10.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采取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和直接货币补偿等方式,做好回迁安置,盘活存量房产。采取货币补偿奖励等方式,鼓励货币化安置,2015年对签订异地安置协议并完成房产交易的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不断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集中选取一批价格适宜、配套完善的存量房源,提高保障性住房供给效率。
    11.加快推进水利、公路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2015年,市财政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水利重大工程和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对农村改水改厕、危房改造、冬季采暖、污水处理、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及农村中小学校舍标准化等设施建设给予奖补。重点向社会捐赠赞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民自愿筹资筹劳项目、省市重点贫困村和第一书记帮包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
    12.开展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试点。2015年,对开展城镇、困难工矿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试点的区(市)和企业,市财政将按省财政奖励金额的20%进行补助,鼓励各区(市)、各企业主动盘活相关小区房屋维修基金,对小区进行建筑物维修、楼道清理、外墙粉刷、危房改造、防护加固、环境整治等,并同步引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切实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
    13.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2016年向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省财政给予30%的补偿,市财政再给予10%的补偿;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且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名单,由各级税务部门提供。
    14.实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试点。为充分运用保险特有的融资增信功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试点,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载体,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凡纳入省级试点的,在省以上财政补助保费的基础上,市级再按保费总额的10%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150%的损失部分给予风险补偿,所需资金省级负担70%,市财政负担15%。
    15.加快运作枣庄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利用各类创业创新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支持煤化工、机械机床、纺织服装、食品加工、造纸包装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支持总部经济、创意设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信息消费、服务外包、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通过以股权形式出资参股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16.加快构建覆盖全市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从2015年起,改革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市、区(市)两级农业担保机构,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7.努力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通过整合、重组、增资等方式,努力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抵质押物不足难题;充分利用山东省再担保公司股东优势,实现资源融合和业务补充,为全市担保提供增信服务。
    四、强化政策支持措施,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18.进一步加大减税清费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及国家、省各项减税清费政策。对上级税费优惠政策,凡认定条件有限制的,一律从宽标准认定;凡优惠标准有区间的,一律按上限执行。与企业已签订合同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保持政策措施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对纳入首批“营改增”试点范围且税负增加超过一定幅度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全面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改革规范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制度。完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坚决查处清单之外的收费行为。
    19.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担保,减轻小微企业保证金负担。完善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措施,通过预留预算份额、给予价格扣除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扩大市场。探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积极打造“政采贷”新型融资产品。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政府向小微企业提供的标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扩大开放公共服务供给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广阔发展空间。
    20.用足用好现有各项财政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已出台的各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政策措施,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对闲置沉淀的存量资金加大清收力度,收回的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职业教育等公共服务以及亟需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市)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措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7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枣庄军分区。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