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5-08-03 00:00:00

枣财农改〔2015〕13号

各区(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示范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37号)和《山东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农改〔2013〕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枣庄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反映。

附件:枣庄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7月5 日

枣庄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7月 5 日印发

 

 

枣庄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示范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37号)和《山东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农改〔2013〕1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的财政性资金通过社会筹集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的资金,可参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安排、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的运行维护支出,包括基础设施、环境卫生、服务和文体设施等项目的运行维护支出。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人员的工资发放等不列入保障范围。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当前公共财政尚未覆盖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已建项目的运行维护。凡财政资金已经覆盖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运行维护资金不得重复安排。

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主要包括:

1、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行维护。包括村内道路修补维护,农村小型塘坝、桥涵、水渠、灌溉设施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农村供水设施管护等。

2、环境卫生项目的运行维护。如垃圾收集和污水处理、街道绿化及村内净化亮化美化项目的运行维护等。

3、服务设施项目的运行维护。如村“两委”办公场所、信访调解室、警务室、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运行维护。

4、文体设施项目的运行维护。如农家书屋、文化活动室、文体活动场所和体育健身设施项目的运行维护等。

5、其他公益项目的运行维护。各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行确定的其他项目的运行维护。

第五条   根据省文件要求,我市对需要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的行政村,按村均3万元的补助标准,统筹安排各级财政奖补资金。按照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区(市)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村均不低于1万元。

第六条  各区(市)应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的乡镇签订项目支出管理责任书;各乡镇应与开展工作的行政村签订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基础设施维护维修事项,以及达到维护目标和资金成本核算事项。

第七条  各区(市)财政须将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县级预算资金建立专账,实行专款专用。各乡镇财政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一并纳入专账,按行政村分别建立台账,明确到村保障资金数额,确保用于村内公共服务项目运行维护,防止平调和挪用。

 第八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有条件的区(市)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制。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镇农经中心、财政所复核、镇领导审批后,凭有效票据凭证到镇财政所或区(市)财政部门报账。维护支出一律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施工单位或施工人账户。

第九条  乡镇财政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年度补助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

第十条  各区(市)要本着立足实际、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运行维护项目。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的行政村由各区(市)根据乡镇申报和实地考核确定,并以区(市)为单位汇总上报市财政。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一)村级上报。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枣庄市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连同《项目规划书》一并上报乡镇政府。所申请运行维护建设项目需要逐项明确建设目标,以备绩效考评。

(二)乡镇审查。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审核把关。对各村上报的项目,要组织财政所、农经站等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审查、筛选,确定当年拟实施的项目,并在《枣庄市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出申请财政奖补资金补助额度。本乡镇年度内拟实施的所有项目审定后,由乡镇政府汇总填报《枣庄市枣庄市xx区(市)xx乡镇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市)财政、农业、经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审批

(一)项目审核。区(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经管等相关部门对拟纳入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进行全面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提出项目的初步安排意见,报区(市)政府确定。

(二)项目批复。区(市)财政部门对经区(市)政府审核确定的奖补项目进行审查批准,并将审查批准的项目填报《枣庄市枣庄市xx区(市)……乡镇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项目资金批复汇总表》(附村名)上报市财政部门,作为市级确定各区(市)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

经批准的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应在乡镇政府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区(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所在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实施的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项目,要明确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监督人员,确保工程质量。

各行政村须按照项目预算方案及时推进项目实施,无不可抗力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年度内必须实施完毕,并尽快填报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验收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要进行工程决算,填报《枣庄市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完工情况表》,并将工程建设及资金筹措使用等情况及时向全体村民进行张榜公示。

项目实施主体要在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向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乡镇政府要组织财政所、经管站村委员、村民代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初验。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是否达标,投资决算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等。对专业技术性强、安全性要求高、投资较大的项目,应出具专业机构的验收报告。

区(市)财政部门根据乡镇上报的项目验收申请,会同农业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在《枣庄市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项目验收清算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年度所有项目验收结束后,区(市)财政部门将本辖区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专题上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要组织农业相关部门对区(市)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建设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并对区(市)验收合格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并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询问等形式对有关项目进行专项核查。

第四章  预算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列入年初预算,进行制度性安排。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增加资金投入,确保设施项目管护到位、运行高效。

第十六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后,市财政将省补助资金及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按照实施运行维护项目的行政村个数、受益人数、行政村规模、区(市)及乡镇财政状况及工程项目考核分值,采取因素法分配,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财政,各区(市)须在收到市级财政拨款文件30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乡镇财政。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和抽查区(市)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各区(市)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乡镇年度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各区(市)、乡镇财政应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履行资金监管职能,规范合理使用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其审计监督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因素。对经考核审计发现截留、挪用奖补资金,超出资金使用范围安排支出,以及逾期未完工的乡镇和区(市),将列入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工作负面清单,在年度考核中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各区(市)、乡镇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对出现骗取、套取、截留、挪用、平调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追回奖补资金,并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补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参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核算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