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价合作机构招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5-10-09 00:00:00

枣财投[2015]1号

局有关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价合作机构选定程序,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枣庄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价合作机构招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2015年5月29日

 

枣庄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价合作机构

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价合作机构选定程序,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合作机构的选定采取公开招标,使用管理体现科学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 公开招标

(一)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价合作机构选定,采取政府采购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二)招标按照全面公开、择优选定、机会均等、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设定应保证投标审价机构在从业资质、公司业绩、人员配备、让利比例等方面充分竞争。

(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招标时间、组织方式、选定数量、相关招标内容等。

(四)合作机构中标后与评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合作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期满后重新招标或续签合同。

二、中标审价机构聘用办法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的审价合作机构,按照登记入库、

项目候选、综合评定、循环进行的基本流程承接评审项目。

(一)评审中心与中标的审价机构签订合同,实行入库管理。评审中心将按程序从机构库中选择合作机构,为相应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工程审价服务。

(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相应的清单编制、跟踪评审及结(决)算等审价业务,从机构库中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投资额低于1000万的项目,由市评审中心根据项目技术要求、工程特点等因素,经评审例会研究后从入库机构中选定,或打包安排给入库合作机构。

(三)对于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分项工程评审委托。

(四)评审中心接受业务科室项目评审委托后,召开评审工作例会,对项目审价业务进行初步分析,结合合作机构技术专业特长进行综合考虑,从入库合作机构中选取三家进入候选范围。

(五)评审中心邀请委托业务科室及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参加,对候选机构进一步分析论证,按照公开、科学、规范的程序,确定该项目审价合作机构。选中的审价机构,下一项目不再参与竞聘。

(六)落选的候选合作机构在下个项目的竞聘时自动获得候选资格,由评审中心从尚未获得过候选资格的合作机构中选取一家递补,重新按上述程序选定。

(七)连续三次取得候选资格未被聘用的合作机构,在下一次推荐候选资格时,不再参与。待本轮循环聘用结束后,由评审中心适当安排评审项目。

(八)对同一项目的清单编制和跟踪评审业务,原则上由不同的审价机构承担。

三、聘用审价机构管理

(一)合作机构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按照市评审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完成评审任务,服务质量需符合国家、山东省、枣庄市现行相关规定及具体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要求。

(二)评审费用依据《关于印发〈枣庄市财政投资聘用中介机构付费办法〉的通知》(枣财投〔2013〕2号)相关规定及投标文件让利比例确定。

(三)评审中心对合作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考核按照《关于印发〈枣庄市财政投资聘用中介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枣财投〔2013〕3号)执行。考核办法中未尽事项,在聘任合同中另行约定。

(四)评审中心对聘用合作机构实行负面清单登记制度。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合作机构资格,并登记在案,五年内不得参加市财政投资项目聘用合作机构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