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贸易流通与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枣庄高新区财政局:
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市财政设立了商贸流通与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我们制订了《枣庄市贸易流通与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市供销社、市招商局。
枣庄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印发
枣庄市贸易流通与企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 增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产业招商工作的意见》(枣政发〔2015〕2号)、《关于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支持企业创新转型提档升级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5〕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枣政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市级财政设立商贸流通与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做好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资金规模及重点保障内容可根据市政府重点工作调整确定,使用上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政策范围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共财政方向,按照“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资金支持的建设事项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并设立执行期限。除中央、省、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按项目法管理的资金不超过3年,各领域专项资金执行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资金管理要求,制定各领域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境内外市场开拓,保障重点经贸推介活动开展,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加强园区基地建设,优化外贸发展环境,助力外向型经济水平提升。
(二)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线下线上融合发展;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和商贸流通业提档升级,提升城镇现代服务业水平。
(三)支持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对组织企业上市宣传、交流培训等活动支出给予补助,兑现企业上市挂牌、“四上”企业股份制改造等奖补政策,引导现代企业制度普遍建立。
(四)支持标准化等发展战略实施,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加速企业转型升级。
(五)支持产业招商活动开展,对产业招商策划、项目包装推介等活动支出给予补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投向上述领域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示范性建设项目,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不再投入。
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要求及各领域资金的功能定位和支持重点,分别申报各领域专项资金预算,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绩效的要求,审核、编制各领域资金预算,严格控制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产业发展重点以及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各领域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和重点,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因素法管理的资金占资金总量的比重要逐年提高;项目法管理的资金要从严界定、从紧控制。
第十四条 因素法管理的资金分配因素一般包括客观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两类。
客观性因素可使用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可量化指标,指标取值一般应采用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及市支持产业发展政策、市级工作考核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等可量化指标。
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因素及指标取值,可根据不同领域特点,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 因素法管理程序。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并公开确定资金分配因素。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制发《工作实施方案》。
(三)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按照因素法测算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并将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各区(市)。
(四)各区(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将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市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法管理程序。
(一)项目法管理资金的分配,主要通过公开采购、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择优确定支持对象,推行竞争性分配。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各领域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三)各区(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各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逐级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市属单位直接向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申报。
(四)各区(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五)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招标)制度,对区(市)和市属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予以公示。
(六)市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七)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对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定,并将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各区(市)和市属单位。
(八)对列入市业务主管部门年初预算的项目,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9月30日前仍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财政收回并统筹安排。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贴息、股权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鼓励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
第六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不同领域资金特点,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评价的重要责任主体。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分配使用、建设效果等实施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领域资金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在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的各个环节,凡存在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等相关批复文件的;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并直接影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的;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因管理不善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其他骗取、冒领以及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的一律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对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市财政部门对市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直及市、区(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负责对资金支持事项的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保证建设顺利实施,并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枣庄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枣财企〔2007〕14号)、《枣庄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枣财企〔2008〕26号)和《枣庄市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枣财建〔20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