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社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社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
为保障城市社区工作正常运转,促进党员服务群众工作开展,市财政设立了城市社区转移支付资金。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研究制定了《枣庄市城市社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枣庄市城市社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
2016年5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枣庄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1月印发
附件
枣庄市城市社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常运转,促进中心城区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工作开展,规范城市社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枣办发﹝2013﹞1号)及市委组织部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中心城区城市社区党组织开展服务群众工作经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待遇补助经费等资金。
第三条 城市社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由民政和组织部门提出设置建议,根据市级财力状况列入年度预算。根据《预算法》相关法定时限要求,市级财政于市人代会批准预算30天内将当年城市社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
第四条 城市社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民政部门统计的社区个数、居民户数,综合考虑区(市)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到各区(市)。党员服务群众工作经费原则上按中心城区城市社区个数定额分配,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待遇补助经费原则上按居民户数进行分配。
第五条 区(市)财政在收到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与本级预算安排的城市社区补助经费一并统筹使用,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到街道所属城市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 城市社区转移支付资金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 市级财政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社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分配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由市财政追回截留、挪用部分,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