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制度,推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化,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国发[1998]23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枣庄市《关于推进市直机关单位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社会化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补贴,是根据售后公有住房物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其他地市发放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补贴标准,向职工发放的货币化补贴。
第三条 物业服务补贴发放范围是: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市属事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物业服务补贴按照职级发放,具体标准是:
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厅局级280元、处级220元、科级170元、科员及以下150元。
专业技术职称:高级220元、中级170元、初级150元、工人150元。
2、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根据享受离退休生活待遇的职级(岗位),对应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建国前老工人180元。
精简退职及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人员100元。
3、事业单位中同时聘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按执行工资待遇的岗位确定补贴标准。军转干部按照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务确定补贴标准。
第五条 发放物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列“工资福利费-津贴补贴”科目支出。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由市财政统一发放。
第七条 发放物业服务补贴后,职工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据实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单位不再支付或报销住宅物业服务费,并相应进行财务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