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16 00:00:00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财综〔2015〕88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枣矿集团:
    根据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4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住字[2015]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枣庄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4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住字[2015]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省级和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引导资金。
    第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并纳入省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透明规范、奖补结合、有效引导”的原则,按照因素法分配,鼓励和引导各区(市)多渠道筹措资金和房源,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补助资金。根据各区(市)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总额、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等,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确定。分配公式为:
    分配某区(市)年度专项资金数额=〔(经核定的该区(市)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区(市)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区(市)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该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区(市)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相应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公租房专项资金总额。
    (一)公式中,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发放户数。
    (二)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指当年计划筹集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计划筹集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筹集套数。
    (三)市财政在计算得出各区(市)分配资金数额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各区(市)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审计情况,最终确定分配给各区(市)的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第六条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根据各区(市)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总额、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货币化安置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等,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分配给某区(市)年度补助数额=(经核定的该区(市)年度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区(市)年度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专项资金总额。
    (一)公式中年度棚户区改造户数,指当年计划改造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计划改造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改造户数。
    (二)市财政在计算得出各区(市)分配资金数额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各区(市)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审计情况,最终确定分配给各区(市)的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三)各区(市)要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工作,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各项专项资金,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制定激励政策,积极推动消化存量商品房。
    第七条 各区(市)财政局应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各项目单位的申报资料,并于每年1月25日前向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各区(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以及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各区(市)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加盖各区(市)相关部门印章 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三)各区(市)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复印件;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上年度各区(市)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四)各区(市)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不按时报送审核资料的各区(市),市财政局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酌情扣减分配给该区(市)的专项资金数额。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列省级支出,作为资本金注入省财金公司。省财金公司与各市财政部门等单位签订《增资协议书》,将计算所得应分配资金通过市财政局拨付至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鲁南(枣庄)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市财政局分配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数额拨付区(市)财政局及枣矿集团保障房资金账户。所注资金只改变列支渠道,资金原有分配管理权限和用途不变。
    各区(市)应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对于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区(市),市财政局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区(市)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第十条 各区(市)财政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工程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向符合条 件的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承租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的除外)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和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具体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项目资本金注入)、政府对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补助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
    (三)用于补助政府组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以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要求,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把专项资金纳入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各区(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来源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或212类“城乡社区支出”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10项“棚户区改造支出”。
    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时,按来源和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6项“公共租赁住房”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或212类“城乡社区支出”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11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和13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中各个环节的资金使用等情况,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查跟踪问效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各区(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凡存在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资金,或者违规截留、挤占、挪用、平衡预算等问题,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还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市)要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运营管理,逐步建立“企业建房、居民租房、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新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
    对于试行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区(市),市级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区(市)、市级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14日。

 

附件:1.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3.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4.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