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旱厕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16 00:00:00

枣财农改〔2016〕13号
各区(市)财政局:
    为规范全市农村改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办发〔2016〕1号)要求,经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我们研究制定了《枣庄市农村改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2016年4月29日

 

                                         枣庄市农村改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改厕资金(以下简称“改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办发〔2016〕1号)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改厕资金,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村改厕工作目标和任务,市、区(市)两级财政通过市级融资平台从市农发行融资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厕所改造建设的资金,以及省、市级财政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改厕资金安排遵循“财政引导、先建后补、以奖促建,专款专用、形成合力、注重实效”的原则,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动员农民参与农村改厕工作。
    第四条 各区(市)政府是改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改厕工作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改厕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资金使用、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研究制定农村改厕具体实施方案,组织调度、技术指导、督导考核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五条 各区(市)要充分考虑农民长远需求,超前谋划,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落实多元筹资机制。市级改厕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措组织,包括通过市金色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融资贷款和省、市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改厕资金分配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各区(市)年度改厕工作任务,省、市财政按照平均每户3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各区(市)要根据工作任务进度,原则上要分别按不低于市级资金同等规模进行奖补。同时结合扶贫脱贫工作,对列入当年省定贫困村中贫困户建设无害化厕所的优先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在省市户均补助3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奖补资金下达后,各区(市)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对用于农村改厕配套的村内排污管网建设,市财政按照每户300元标准对区(市)整体进行奖补,区(市)财政须按照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排污管网建设。
    第七条 按照省政府农村改厕“统一设计、统一购料、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的原则,各级财政筹措安排的改厕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用于采购改厕主要材料,包括各类三格式、双翁氏改厕用具,排污管网,排水渠道等等。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改厕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年度改造任务数以及各区(市)开展排污管网建设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计算公式,计算分配给各区(市),并于每年5月底完成前拨付。
    第九条 改厕资金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各级改厕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条 按照“统一设计、统一购料、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的原则,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专项用于农村改厕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当年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改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将会同市住建局于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市)改厕任务进行检查验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绩效考评有关要求,从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操作程序和遵纪守法等方面,对农村改厕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改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会同住建部门建立健全改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市对农村改厕工作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改厕户数、村数、完成任务情况、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情况等,检查结果与下年度改厕奖补资金和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各区(市)要按时填报《2016年农村改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调度表》(见附件),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市住建局、财政局。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改厕资金等行为,市财政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