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区(市)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财预〔2015〕37号
各区(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财政厅鲁财绩〔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枣庄市区(市)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一并贯彻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9日
枣庄市区(市)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区(市)财政部门积极性,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县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鲁财预【2015】3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
二、考核内容
主要从基础工作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等方面,对各区(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度和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区(市)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三、考核方式及时间
考核工作有市财政局按年度组织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我考核。各区(市)财政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填写基础数据统计表,对照考核评分表自评打分,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说明材料主要包括: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对有关数据口径的解释或说明;相关佐证材料目录及内容;其他需要补充或说明的内容。
各(区)市每年报送的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及相应的基础数据统计表,是工作考核的主要基础数据信息材料,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财政局考核。市财政局对各区(市)报送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数据及工作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综合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对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一经核实,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考核结果应用
为鼓励和督促各区(市)财政局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将对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附件:区(市)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