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司法局
枣财行〔2014〕17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司法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我们对《枣庄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枣财行[2005]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制定本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时参考。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司法局
2014年11月28日
枣庄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 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枣庄市法律援助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包括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组成。财政补助由市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办案补贴经费应按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和实际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支付。补贴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动态增长。
第三条 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支付对象为:由市法律援助机构承接并指派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执业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
第四条 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用于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所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补贴。
第五条 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由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范围和性质。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援助范围受理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视案件复杂程度,按定额标准支付办案补贴。补助标准为:
(一)在枣庄市内办理民事、行政、刑事和劳动仲裁等案件,每件补助1500元;
(二)在枣庄市以外办理民事、行政、刑事和劳动仲裁等案件,每件补助2200元;
(三)承办的非诉讼案件,视案件复杂程度,每件补助300-800元。
对受援人是外国人、少数民族、盲聋哑等需要翻译的,除按上述标准支付办案补贴外,对其翻译费用按照有关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非因办案人员原因终止办案的,应当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酌情给予办案人员办案补贴。
第八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结案后30日内,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和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按照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并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案人员相应处罚: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三)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五)经法律援助机构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的;
(六)法律援助人员结案归档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立卷归档要求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枣财行[200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