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财行〔2016〕8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枣庄市市级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2日
枣庄市市级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 例》、《枣庄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纳入市委组织部年度计划的培训项目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市直部门干部教育培训的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不得用于日常办公经费等其他开支。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市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绩效目标,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对具体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进行总结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的安排、审核、分配和拨付,并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纳入市委组织部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包括出国培训、国内外重点高校专题培训、市委党校重点班次培训,以及经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其他市级重点培训、名师送教活动、大讲堂等。干部教育基础性工作经费,包括培训配套教材购买、现场教学基地创建等。
(二)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包括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等。
(三)市直部门组织主办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的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业务培训等。
第六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编报和审批备案制度。市委组织部组织主办的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报经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市直部门组织主办的年度培训计划,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各部门下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应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详见附表)。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枣庄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枣财行〔2014〕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直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备案的年度培训计划核定,首先使用按工资总额1.5%核定的本部门培训费,不足部分可申请专项经费。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在职在编人数、培训人员范围、培训地点及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专项经费分配计划,经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组织主办或与相关部门联合主办的专题培训实行项目化运作。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具体培训工作方案、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情况和实际开支情况等,按具体项目申请专项经费。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批准后,由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经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以及挪用、挤占、截留专项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列入财政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枣庄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枣财行〔2014〕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枣庄市市级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枣组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枣庄市市直单位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