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19 00:00:00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员会
枣财行〔2016〕16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局:
    为规范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我们研究制定了《枣庄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枣庄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枣庄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枣政发[2013]33号)和《枣庄市全域乡村旅游工作实施方案》(枣政办发〔2013〕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旅游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全市乡村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激励。以市场融资、社会筹资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乡村旅游产业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重点解决当前全市乡村旅游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先扶持重点项目,促进乡村旅游提档升级。
    (三)项目主体。凡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区市、镇、村),必须以项目为载体,做到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明确具体。
    (四)跟踪问效。各级财政、旅服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市旅服部门负责全市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年度计划提报、项目验收标准制订、项目申报审核、检查验收、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达到以下基本条 件:
    (一)所在区(市)、镇(街道)对乡村旅游发展高度重视,项目安排符合全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
    (二)上年度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类资金使用科学规范,效益明显,无截留、挪用问题;
    (三)资源禀赋好,乡村风情浓郁,传统文化保护良好,有一定数量的古村落和历史遗存,具有较高的乡村记忆价值;
    (四)交通区位优势明显,道路顺畅通达,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交通指引标识、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
    (五)项目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发展愿望强烈,干群关系融洽,游客口碑良好;
    (六)旅游扶贫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精准扶贫、产业扶贫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用于乡村旅游宣传推广、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乡村旅游点规划策划、标准化推广、旅游精准扶贫、乡村旅游示范村培育(含乡村民宿项目)、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培育、典型示范带动、乡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奖补等方面。
    第七条 奖补范围及标准:
    1、旅游精准扶贫项目。全面实施《枣庄市旅游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对确认的旅游精准扶贫贫困村予以重点支持。2016年至2017年,按照每村10-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帮扶贫困户开办农家乐、采摘园、贫困户参与乡村旅游的原始股份及旅游精准扶贫的其他支出。
    2、典型示范带动项目。每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旅游强乡镇,一次性奖励3万元;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2万元;旅游特色村,一次性奖励2万元;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星级旅游厕所,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符合山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单位奖励要求的,由市旅服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申报,省批准后按照《枣庄市全域乡村旅游工作实施方案》(枣政办发〔2013〕33号)奖励规定进行奖补。对新评选的省级精品采摘园、家庭农场进行奖励,每个一次性奖励2万元。
    以上扶持奖励资金各单位当年不可兼得,有重叠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3、乡村旅游示范村项目(含乡村民宿项目)奖励。每年认定2-5个乡村旅游示范项目,一次性奖补不超过50万元,其中精品示范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4、“一带三镇五点”的重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综合配套项目(含成方连片特色种植)奖励,每年10-20个,每个一次性奖补不超过20万元。
    5、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培育。持续扩大投资,加强市场主体培育,产品体系不断完善和提升,旅游业持续较快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特别是新业态项目。每年10-20个,每个一次性奖补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市旅服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乡村旅游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规模,制订下发《枣庄市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以下简称《通知》)。
    (二)区(市)旅服局、财政局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报市旅服委、市财政局,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建设期限、经营情况以及项目进度、自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以及5张5寸项目照片;
    2、乡村旅游项目发展规划或工作实施方案;
    3、枣庄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
    第九条 建立评审、验收机制。市旅服委收到各区(市)项目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验收,根据评审、验收结果拟定奖补方案。对拟奖补的项目实行网上公示(枣庄旅服政务网网站)。
    第十条 专项资金奖补方案经批准后按财政体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旅服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资金管理、安排下一年度预算和资金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据。各区(市)旅游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旅服委、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诚实守信,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区(市)旅服、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程序,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要退回重报或补报,对有疑问的申报材料要认真查实,对不符合申报条 件的项目不予上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乡村旅游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对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坚持公开透明,确保工程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市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文件下达2个月内仍未拨付到项目单位的,收回已下达的资金重新分配。各区(市)财政、旅服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市旅服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建立项目库、制定验收标准、加强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等措施,对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列入负面清单,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服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