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20 00:00:00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知识产权局
枣财教〔2015〕15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枣庄高新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枣庄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创新源头地位,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促进创新型社会建设,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订了《枣庄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6月9日

 

                               枣庄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枣庄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含专利申请地址在我市境内的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工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等。
    第六条 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资助;
    (二)国内实用新型的授权资助;
    (三)专利合作条 约(即PCT)国际申请资助;
    (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五)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年费。
    第七条 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
    (三)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第八条 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 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四)涉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专利信息、维权、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建设;
    (三)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重大活动组织;
    (四)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服务和复合型人才的培训。
    第十条 知识产权(专利)优势培育,主要包括:
    (一)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市)和园区;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资助600元,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800元。
    (二)专利合作条 约(即PCT)国际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四)对维持有效、且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有效发明专利,5年以内的年费予以据实资助;5年以上的择优给予一定年费资助,每件不超过3000元。
第十二条 专利运用、保护和服务资助标准
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专利优势培育资助标准
    (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获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2万元、1万元的配套资助激励。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二)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万人有效发明拥有量、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综合评价前3名的区(市),当年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市)和园区的,择优在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类项目、按因素法分配各类财政科技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专利创造部分
    (一)需提供的资料。应填写《枣庄市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2份),单位应提供机构代码和法人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发明专利,提供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专利证书和相关的缴费收据证明;实用新型专利提供专利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2、专利合作条 约(即PCT)国际申请,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缴费证明;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提供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4、维持有效的授权发明年费资助,提供发明专利证书、上年度年费缴费收据(企业可提供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应签字。
    (二)受理与审批。由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兑付。
    第十五条 专利优势培育部分
    (一)对获国家或省专利奖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枣庄市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把关。
    (二)对专利创造优势区(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市)和园区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优先推荐上报。
    (三)受理与审批。由区(市)、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把关,报市财政局审批兑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受到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枣庄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枣财教〔2007〕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枣庄市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
    附件2:《枣庄市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