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科技推广和人才开发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20 00:00:00

枣财教〔2016〕3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
    为加强我市科技推广和人才开发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现将《枣庄市科技推广和人才开发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枣庄市科技推广和人才开发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6日

 

附件:
 

                          枣庄市科技推广和人才开发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科技推广和人才开发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科技推广和人才开发引进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与推广、高层次人才开发与引进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扶持的原则,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程序。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内容
    第四条 支持重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领域以及社会发展领域内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以及科普能力建设。
    第五条 支持内容
    (一)科技推广方面
    1、科技自主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培养成新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吸收再创新、利用高科技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企业自主研发的新产品、首台套装备;
    3、工农业应用技术研发。工业、农业科技应用以及公益性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类项目;
    4、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建设、各类研发中心(院、所)等产学研合作平台,科技孵化器、技术研究院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5、中小微企业创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6、社会科学研究。经济、科学、社会等发展方面的战略、政策理论研究;
    7、科普能力建设。各类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社区建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二)人才开发和引进(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方面
    1、产业创新。在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现代服务业和高效生态农业等转型发展重点领域,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领军人才及团队;
    2、科技创业。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及团队;
    3、学术研究。主持重大课题任务、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和影响的学科(学术)带头人。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
    第三章 项目审批与资金分配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一)科技推广项目。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市属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以下单位向所在区(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同时报送有关申报材料。
    (二)人才开发引进项目。符合支持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提报有关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每年度申报一次。
    1、申请产业创新、科技创业或学术研究扶持资金的,由产业创新、科技创业团队或学术带头人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对已列入市高层次人才范围的,可直接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对尚未列入范围的或重大创新项目急需扶持资金的,须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申请重点人才工程实施、高层次人才补贴、人才引进、培养、培训等人才开发基础工作经费的,由市直各部门在项目实施后,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未实施的不予扶持。
    第七条 项目评审。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专家评审。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现场考察项目,组织管理、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八条 项目立项。市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立项项目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立项项目和扶持金额。对确定的项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立项计划。
    第九条 资金分配
    (一)科技推广项目,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专家组评审和现场考察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1、专家组考核因素(权重70%):
    (1)技术和市场前景(10分):是否属于全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是否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或市场前景,是否可以解决或突破全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2)项目研发技术水平(40分):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及成果,项目拥有1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授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
    (3)项目实施基础条 件(20分):拥有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平台,具备先进的研发设备和研发人才队伍。
    2、现场考核因素(权重30%)
    (1)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20分):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具体来源材料;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授权专利证书、产学研合作协议。
    (2)财务情况(10分):项目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科研经费是否按照科技资金管理范围使用并单独核算,企业有较好的税收贡献。
项目单位资金分配系数计算公式=(专家组考核因素得分×专家组考核权重+现场考核因素得分×现场考核权重)/全市考核总成绩
项目单位资金分配额=奖补资金总额×项目单位资金分配系数
    (二)人才开发引进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的意见》(枣办发[2014]28号)予以落实保障。
    第四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 科技推广资金开支范围:
    (一)研发过程中所需的设备购置费、消耗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费。
    (二)开展技术研发中所需的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三)在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所产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
    (四)其他科技发展方向所需资金。
    第十一条 人才开发与引进资金开支范围:
    (一)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科研启动资金或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
    (二)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
    (三)重点人才工程实施经费。
    (四)其他人才开发项目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签订项目合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 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项目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到期项目,由市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扶持项目,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项目实施期内资金拨付或以后年度申报资金的依据。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实施效果较差的项目停止执行或减少扶持额度。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或虚报、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如数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列入财政负面清单,向社会公开,5年内不得申报全市科技推广和人才开发引进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