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20 00:00:00

枣财教〔2016〕4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文物局:
    为加强我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发展,现将《枣庄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枣庄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6日
 

附件:
                                    枣庄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枣庄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为支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的原则。市财政局根据全年市级文物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六)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各区(市)文物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联合上报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市文物局、市财政局依据全市市级文物保护规划和项目的轻重缓急,对各区(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合理排序,提出本年度实施的项目计划,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
    第八条 根据评审结果,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审核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列入年度项目库,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支出范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和文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批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 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直有关单位、区(市)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