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12-20 00:00:00

枣财农〔2016〕20号
各(区)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枣庄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商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同意,市财政局制定了《枣庄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1日

 

                                   枣庄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枣庄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枣庄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规划》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业现代化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推进农村改革与特色农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枣庄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由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筹集、相关资金整合以及监督管理、绩效考评、落实有关奖惩措施等。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检查,枣庄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管理、调度督导等工作;区(市)财政、农业、畜牧兽医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条 各区(市)要充分发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的引导作用,努力拓宽现代农业建设投入渠道,不断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积极创新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现代农业建设成效。
    第五条 市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在其申报、审核、使用各个环节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号)进行惩戒。
    第二章 资金分配方式与使用方向
    第六条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分配方式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突出支持重点指标提升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项目主要依据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成员农户(不少于100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和成员的标准化生产率(达到60%以上)等因素分配;
    特色产业发展建设项目主要用于特色农产品主产区,依据种植面积(特色农产品从事种植的,经营土地面积50亩以上,一般不超过150亩;从事设施种植的,设施种植面积10亩以上,一般不超过30亩,集中连片)和养殖规模(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且育肥猪年出栏1500头以上;奶牛: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10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肉鸭:年出栏量不低于10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肉牛:年出栏育肥牛3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肉羊400只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羊达200只以上;肉兔、长毛兔:年出栏肉兔30000只以上或长毛兔存栏3000只以上)及生产设施等因素分配;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主要依据各区(市)从事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量;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数量;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数量;产业规模、平均受教育的水平、培训需求等因素分配。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依据向特色农业规模大、生产优势明显和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区倾斜情况;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物质装备水平情况;加强养殖场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水平和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情况;积极引导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高标准养殖场(区)建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情况;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情况;推进农业物联网等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情况等因素分配。
    第七条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使用方向
    (一)围绕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按照“三延伸、一创新”的农村改革思路,支持推进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创新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二)围绕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特色优质粮油产业、特色蔬菜产业、特色果品产业,特色畜禽产业、特色水产产业。
    (三)围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农艺融合,加快特色农产品与设施农业机械化进程;着力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农药减量控害、重金属化学钝化、降解地膜推广、秸秆生物反应堆、养殖场沼气建设”等六项生态农业技术。
    (四)围绕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主要农作物(含蔬菜、食用菌)、林果、畜禽、水产新品种选育、优良种质资源发掘、保护及综合加工利用技术;支持食草畜禽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农作物、林果、畜禽、水产品等高产高效、节水、节肥、合理施用农药及病虫草害、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治及产品综合加工利用技术;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检测及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支持现代农业智能监测系统平台建设;支持开展农业技术咨询指导等。
    (五)围绕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支持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新生代型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管理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八条 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根据全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每年7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实施区域、建设内容、工作步骤、保障措施、工作要求、绩效考核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九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要及时制定项目类资金使用申报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申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示范区内农业企事业单位、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以及社会经济组织等。承建项目必须符合示范区建设规划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承担单位按照示范区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自愿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枣庄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牵头组织、协调和监管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严格按照遴选程序,市农业局(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承建单位申报的承建项目进行部门初审、综合评审,在相关公示平台公示7天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和项目承建单位。
    第十三条 公示期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下达各区(市)。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拨付手续,按规定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后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示范区项目资金必须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并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修建非生产性房屋、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与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各种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凡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拨款和报帐。并对项目建设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作为分配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